河北保定,父亲去世后,4个女儿想给父母重新立个碑,但儿子却不同意,认为按照习俗守孝满三年才能立碑。双方协商未果,4个女儿直接兑钱给父母立了个碑,儿子知道后,一怒之下用把墓碑砸了!结果儿子悲剧了,被控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又被4个妹妹索要赔偿!法院这样判! 据悉,男子张某有4个妹妹,母亲早年去世,父亲也于2022年正月去世。 张某的父亲还有一个继子张某1。 因张某的母亲去世后立了墓碑,父亲去世后没有重新立碑。2024年清明节前,张某的4个妹妹找到张某,与张某商量在清明节时给父母重新立个碑。 张某认为按照当地的习俗,守孝满三年才能立碑,便没有同意。 随后,张某的4个妹妹便与张某1各出了1000元,给父母定做了一个墓碑。安装时,也没有通知张某,张某最小的3个妹妹还分别支付了200、200、100元安装费。 清明节时,张某前往墓地祭拜父母时,看到了新的墓碑,认为妹妹们没有经过自己同意擅自给父母立碑,同时还没有遵守习俗,破坏了风水,退一步说,自己作为长子,就算是不顾习俗给父母立碑,也应该是自己立,于是一气之下将墓碑砸了! 事后,张某的妹妹得知后,便直接报了警。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达到5000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报警后,警方查明上述事实,又因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墓碑价值5500元,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张某立案调查,而后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检方审查后,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张某的4个妹妹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面对检方和4个妹妹的控诉,张某拒不认罪,还辩称,4个妹妹在立碑时,把自己之前给自己母亲立的碑给损坏了,自己把她们立的碑也损坏了,她们应该赔偿我精神损失等等。 张某的辩护人也认为张某不构成犯罪,认为:第一、张某兄妹六人共同享有为自己父母立墓碑的权利,但是张某作为父母唯一亲生男孩,更有资格和权利带头为父母立碑,且墓碑所占用的土地为本村用地,张某妹妹等人的户籍不在本村,占用本村土地不合法。 第二、张某妹妹等人立碑的行为不仅违背村里的习俗,还是有意借立碑一事挑起事端,羞辱、打压、贬低张某,也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 第三、涉案墓碑刻张某兄弟姐妹六人的名字,应属于六人所有,费用也应由六人共担。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毁坏他人所有的财物,但是本案的财物属于六人共有,毁坏自己共有的财物不应构成犯罪。鉴定的5500元中应减去张某所占的份额916.67元,毁损数额应为4583.33元,未达到起刑点不构成犯罪; 墓碑虽然被损坏,但残值还有价值,需要进行鉴定,确定剩余残值的金额,然后用原值减去残值,再扣除上述张某所占数额,才为最终的涉案金额。 第四、本案属于家庭内部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宜适用刑法。张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应宣告张某无罪。 法院这样判! 法院认为,墓碑中镌刻子女的名字,体现的是后人与逝者的特定身份关系。在涉案墓碑上刻名不能作为张某对涉案墓碑享有所有权的依据。张某没有出资,对涉案墓碑不享有所有权。辩护人相应的毁坏财物数额应扣除张某所享有的份额等辩护意见也不能采纳。 经查,价格认定中心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符合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毁损的墓碑残值无鉴定价值。辩护人提出的应扣减墓碑残值的意见,同样不予采纳。 张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考虑到本案各方当事人系同胞兄妹关系,理应心怀孝悌,常念养育之恩,多体手足之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性处理亲情关系和其他家庭事务;为已逝父母设立墓碑本是一种追念逝者的方式,也是极为普遍的风俗习惯,体现了后人对逝者的情感和孝道,但“兄弟睦、孝在中”,兄弟姐妹和睦相处亦是一种孝道,父母最不希望子女纷争; 本案系家庭矛盾所引发,在案发后,张某也重新为其父母设立了墓碑,综合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张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罚金刑,希望今后各方当事人能够顾念亲情、摒弃前嫌,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共同塑造和睦家风,以最好的孝道祭奠已逝父母。 另,经查张某重新所设立的墓碑结构简单,与之前被损毁的墓碑相比,没有带顶、底座、护栏,没有镌刻儿女的姓名,不能视为对毁坏物品恢复原状。为父母设立墓碑是行使祭奠权利的一种表现,作为逝者的子女,均可以为已逝父母设立墓碑,张某出资为父母重新设立的墓碑,墓碑的所有权应归张某所有。 张某1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综上,法院判决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期分别赔偿4个妹妹1000元、1200元、1200元、1100元。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
河北保定,父亲去世后,4个女儿想给父母重新立个碑,但儿子却不同意,认为按照习俗守
律安说法
2025-09-23 12: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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