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在家大口啃馒头,一不小心噎到了,满脸憋通红,呼吸困难,直接倒在了地上。不幸的是,被送到医院以后,抢救无效死亡了。家属办理完男子后事后,想到7年前在保险公司买过意外险,理赔金10万元。于是,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可没想到保险公司称以:噎死不属于意外身故,同时属于免责情形,拒绝赔付。男子家属不干了,直接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庭,法院这样判了。 2023年11月的一天,对大多数人来说只是平常的一天,但对48岁的潘某而言,却成了生命的终点。 真是应了那句话:谁也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会先到来。 潘某没想到,一顿饭的功夫,意外就发生了。 潘某和母亲一起生活。事发当天,潘母做了几个家常菜,主食是馒头。 潘某平时吃饭就狼吞虎咽。 他一边大口啃着手里的馒头,一边夹菜往嘴里送。 潘母对他这种吃法早已习惯,总觉得好像饭菜不够,有人跟他抢似的。她无奈地摇了摇头,拿起筷子自己吃了起来。 没过多久,潘母突然发现儿子不对劲。他的脸憋得通红,“扑通“一声倒在地上,手里的半个馒头也掉了下来。 潘母吓得不轻,愣了一下后赶紧上前查看,却发现儿子已经没了意识。 她努力让自己镇定下来。这是她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加上年纪大了,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办,但好在她知道要求救。 她慌忙跑出去,敲开了邻居的门,把儿子的情况说了一遍。 邻居一刻也不敢耽误,立刻拨打了120。 很快,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将潘某送往医院。 但为时已晚,潘某已经没有了呼吸。 事后,医院鉴定潘某的死亡原因是“猝死”。 同时,急救记录中提到,潘某的口腔和咽喉部位有未咽下的馒头。 潘母悲痛欲绝,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难以言表。她强忍着悲伤为儿子办理了后事。 儿子走了,潘母老无所依。这时,她想起7年前曾给儿子买过一份意外保险。 保单上写着,保险期限到2047年,若发生意外身故,可获得10万元理赔金。 潘母认为,医院急救单上写着馒头卡喉,死亡证明又写着猝死,这正好证明儿子是意外死亡。 有了这10万元赔偿,对她来说也是一种慰藉,可以作为养老的依靠。 在亲戚的陪同下,潘母拿着儿子的病历、保险合同和相关证件,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本以为会很顺利,没想到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却说:猝死是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在24小时内突然死亡,属于免责范围。 工作人员还指出,潘某不仅有心脏早搏,还有高血压病史,他的死亡是由自身身体原因导致的,符合免责条款。 潘母一听,觉得这简直是强词夺理。明明是被馒头噎死的,怎么就成了自身身体原因? 但无论她如何据理力争,工作人员始终坚持属于免责范围,拒绝理赔。 潘母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保险法》第17条第2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保险公司需举证其在销售保险时,已就“猝死属于免责范围”这一条款向潘某或其母亲(投保人),通过加粗、加黑字体,单独说明等方式作出显著提示,并以书面说明、当面讲解等形式作出明确解释。 若无法证明,该免责条款对潘母不生效,保险公司不能据此拒赔。 《保险法》第30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在本案中,对于“猝死”以及“意外”的定义,潘母与保险公司存在争议。 保险公司认为潘某因自身潜在疾病(心脏早搏、高血压)导致的死亡属于免责范围;潘母则认为是馒头卡喉这一意外导致死亡 。 案件陷入僵局:这家属无法提供更有力的证据证明意外;保险公司因此咬定是死者自身疾病导致死亡,拒绝全赔, 法院调查后发现两个关键问题。 第一、家属错过了报案的最佳时机,关键证据(逝者遗体)已火化,无法查明真相。 第二、虽然急救单显示有馒头卡喉的情况,但这并不能作为直接死因的铁证。 最终,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3保险公司在已赔付2万元的基础上,再追加2.8万元。
上海,男子和前妻离了婚,他觉得是女邻居大嘴巴导致的,于是他看准女邻居把钥匙放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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