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醉酒的刘某在饭馆用桌角起瓶盖,老板娘张小花劝阻遭打,她拿酒瓶反击。事后

梅姐说法 2025-09-14 12:06:59

山东淄博,醉酒的刘某在饭馆用桌角起瓶盖,老板娘张小花劝阻遭打,她拿酒瓶反击。事后刘某被拘6日,张小花被拘5日罚200元。刘某父母向张小花索赔4万,张小花起诉撤销处罚多次被驳,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后,再审判决:撤销处罚。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二号晚上,张小花在自家饭馆里忙得晕头转向,一会招呼客人,一会又去后厨看看菜。 这时,店里进来俩醉醺醺的男人,走路都不稳当,跟踩了棉花似的。 张小花赶紧笑着打招呼:二位吃点啥呀? 这俩人就跟没听见似的,理都不理,径直找了个桌子坐下,就开始扯着嗓子聊天。 张小花也没往心里去,接着忙自己的活。 等她一抬头,好家伙!其中一个男的正用自家的桌子角起啤酒瓶盖! 张小花赶紧从柜台里拿了个开瓶器,小跑着过去,赔着笑脸说:大哥,您用这个起瓶盖,桌子角容易坏。 谁知道这男的,眼睛一瞪,跟要吃人似的,直接把开瓶器摔在地上,还冲张小花挥起了拳头,嘴里还骂骂咧咧:你管我呢! 张小花吓得往后退了一步,心想得赶紧报警。她手忙脚乱地掏出手机,刚拨了几个数字,还没拨出去,这男的冲过来,一拳就把她打倒在地。 张小花在慌乱之中,她顺手抄起旁边桌子上一个酒瓶,闭着眼睛就扔了过去。 俩人瞬间扭打在一起,店里其他顾客都吓坏了,赶紧过来把他们拉开,有人报了警。 民警来后,把俩人都带走了。 最终认定刘某寻衅滋事,拘了6天。 张小花因为打伤了刘某,造成轻微伤,被拘5天,还罚了200元。 张小花认为自己明明是被打才反击的,咋还被处罚了呢? 她还没缓过神来,刘某的父母就找上门说:你把我儿子打伤了,得赔4万块钱,不然没完! 张小花和他们理论,是你们儿子先打我的!你们还来要钱,没门! 可刘某父母根本不听,还把她给起诉了。 张小花觉得自己太冤了,也起诉了,要求撤销对自己的处罚。 可一审、二审、再审,都驳回了她的诉求。 但她不甘心,凭什么自己要受这个委屈?于是,她向检方申请了监督。 1,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当合理使用商家提供的设施和服务,不得进行破坏或者不当使用。 刘某用桌角起瓶盖,这明显属于不当使用,桌子要是因此损坏了,张小花是要遭受财产损失的。 当张小花拿着开瓶器过来劝阻时,刘某不仅不停止自己的不当行为,还把开瓶器摔在地上,还冲张小花挥起了拳头。 刘某这种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就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刘某在公共场合,酒后无故殴打张小花,这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最初对他处以拘留6日的处罚,也是基于这个法律规定。 刘某错就错在,没有尊重商家的权益,还使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这是绝对不能被容忍的。 2,张小花在被刘某殴打后,顺手抄起酒瓶反击,这一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认定呢?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张小花当时正遭受刘某的不法侵害,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她为了保护自己,拿起酒瓶反击,从表面上看,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但是,正当防卫也有一个限度的问题,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张小花拿酒瓶反击,导致刘某轻微伤。 从实际情况来看,她是在慌乱之中做出的反应,而且刘某的伤害程度也相对较轻,很难认定她的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 所以,最初对她处以拘留5日罚款200元的处罚。 这一处罚决定,可能存在一些争议。毕竟,张小花是在遭受不法侵害时的自卫行为,应该充分考虑她的处境和行为的合理性。 3,刘某父母在刘某被处罚后,找上门向张小花索赔4万,还起诉了她。 从民法典的角度来看,如果张小花的行为确实造成了刘某的损害,并且存在过错,那么刘某父母有权要求赔偿。 但在这个事件中,张小花是为了保护自己免受刘某的不法侵害才反击的,她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经过检方的调查,发现刘某的伤口更像是撞暖气片造成的,这就说明张小花的反击行为可能并没有直接导致刘某的伤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刘某父母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张小花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就索赔4万,这是不合理的。 他们错就错在没有正确看待事件的本质,盲目地为自己的儿子争取利益,忽视了张小花的合法权益。 经检方反复看监控,还询问了法医。还真发现了问题,原来刘某的伤口更像是撞暖气片造成的,根本不是张小花打的。 在二零二四年四月,再审认为张小花打伤男子的证据不足,撤销了原审判决和处罚决定。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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