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女大三,还真给‘金砖’呢?”河南,女子28岁时谈了个小三岁的主播男友,女子非

北岛社会 2025-08-29 04:28:03

“这女大三,还真给‘金砖’呢?”河南,女子28岁时谈了个小三岁的主播男友,女子非常喜欢小男友,只因每次要不到钱,男友就拿分手威胁,没钱的时候就算借钱都要转给男友,最后两年时间就给对方花了85万。男友表示:长你这样的,也就我能喜欢你了,给我花点钱有什么问题吗?网友:现在吃软饭的,都能这么理直气壮了吗?

大参考八月二十七号报道了这则女子和男友恋爱期间,一直被男友PUA,两年花了85万后意识到不对劲,想找对方要钱遭拒的新闻,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陈玲(化名)虽外貌一般,但工作能力很强,工作几年后就当上管理,事业上顺风顺水。

俗话说事业得意、情场失意。因为陈玲天天忙着工作,导致感情路上一直不顺,不加班的时候在家刷刷直播,就这样意外结识了前男友李明(化名)。

李明是个小主播,虽然不是特别帅气,但风格幽默风趣,陈玲那天就是被李明讲的段子逗笑后刷了礼物,两人就这样认识了。

之后的日子陈玲经常关注李明的直播,面对对方刷礼物的要求都没有拒绝,几个月后两人就正式谈起了恋爱。

第一次恋爱的陈玲很快从工作女强人变成了“情场小女人”,面对男友的要求几乎说是有求必应:今天买个限量球鞋,明天吃个日料,后天要个手机等等,都是陈玲买单的。

渐渐地李明开始不满足于索要礼物,直接开口要钱,每次最少几千,多则上万,甚至一天都能要上好几次。

当然,每次拿到钱的李明都把陈玲哄得很开心,也愿意花点小钱制造点“惊喜”,可以说是把陈玲拿捏的死死的。

时间久了陈玲开始吃不消了,花钱不说,主要是李明经常在她工作的时候要钱,不转账就一直发信息,严重影响了她的正常工作,这也导致他们发生了第一次的吵架。

当天陈玲正在公司加班忙个项目,李明又开始要钱了,着急赶进度的陈玲说了几句重话后,李明挂完电话就把陈玲拉黑了。

没办法,挨到下班后的陈玲只得来到男友家,又是道歉又是买礼物,这才把李明哄好。

尝到甜头的李明开始了频繁的PUA,只要陈玲没有第一时间回复或者转钱,就把对方拉黑,甚至还拿分手威胁。

因为在这段感情上投入了太多的心血和金钱,分手两个字就像紧箍咒一样,牢牢的“控制了”陈玲的行为。

随着时间的慢慢推移,挂在李明嘴边最多的一句话就是:“长你这样的,也就我能喜欢你了,给我花点钱有什么问题吗?”

这也让陈玲陷入了深深的容貌焦虑和自卑中,这也严重影响了她的工作,导致收入大幅度减少,已经不能满足李明的金钱需求了。

终于陈玲再也拿不出来钱了,甚至连借钱都没人搭理她,可李明依旧我行我素,张口闭口就是要钱,完全不管陈玲的情况。

最终,两人还是正式分手了,如今两人一个月都没有联系了,这也让陈玲终于意识到,这段“畸形”恋爱带给自己的伤害有多大。

因为职业性格,陈玲有记账的性格,这段时间她整理了和前男友的全部账单,短短的两年花在对方身上的钱竟高达85万,就连现金都给了25万之多。

陈玲找到前男友,要求对方退回恋爱期间的花销,可李明压根没当一回事,扬言道:“有本事就去告我!”

最终,整理完全部证据的陈玲起诉了李明。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如何评价陈玲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情侣日常生活中的小额赠与、特殊节日礼物(情人节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520/1314)等,通常属于一般赠与,赠与完成后赠与人一般不能要求返还。

这意味陈玲在恋爱期间的小额赠与、情人节或特殊转账行为和小额几十元的转账不能要求对方返还。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赠与贵重财物,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如果没有结婚,意味着赠与行为失效,陈玲可依法要求前男友返还。

2、陈玲将如何维权,要回自己的钱呢?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中陈玲和李明只是恋人关系,期间的多次大额转账可视作法律上的借款关系,只要陈玲能提供全部和时间线和转账记录,证明给前男友的转账属于借款,她就能依法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挽回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如果陈玲还能证明前男友恋爱期间频繁要钱的行为属于诈骗,李明还将承受相应的刑事责任!

那么,对于陈玲这个恋爱脑的行为,你是怎么看的呢?欢迎评论区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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