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离婚后,前妻就把9岁的女儿带走。结果男子突发疾病成了“植物人”。好在男

精致的老汉 2025-08-16 22:44:53

北京,男子离婚后,前妻就把9岁的女儿带走。结果男子突发疾病成了“植物人”。好在男子的4个姐姐念及手足之情,轮流照顾男子长达14年,直至男子去世。岂料,男子的后事还没处理完,女儿却冒了出来,给男子买了墓地之后,就要继承男子的房子跟存款,一分钱也不愿意分给4个姑姑。而4个姑姑却认为,侄女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不应该继承遗产。法院判了! 2009 年的冬天,45 岁的张先生(化名)在工作时突发脑出血,送医后虽保住性命,却成了毫无意识的植物人。此时,他与前妻离婚已三年,9 岁的女儿跟着前妻生活在外地,几乎断了联系。 张先生的父母早逝,家中只有四个姐姐。看着躺在病床上毫无反应的弟弟,四姐妹没有丝毫犹豫,当即决定轮流照顾。大姐刚退休,主动承担起协调工作;二姐和三姐仍在上班,便负责周末和夜间陪护;最小的妹妹住得最近,每天下班后都要去医院帮忙擦身、翻身。 植物人的护理繁琐而漫长。为了防止褥疮,姐妹们每两小时就要给弟弟翻身一次;为了保证营养,她们每天在家熬制流食,再送到医院用鼻饲管喂食;弟弟偶尔出现炎症发烧,她们整夜守在病床前,配合护士物理降温。 2015 年,为了方便照料,姐妹们凑钱将张先生接回家中,雇了护工轮流协助。14 年间,她们不仅花光了弟弟的积蓄,还各自贴补了数十万元。邻居们都说:“亲闺女也未必能做到这份上。”2023 年深秋,张先生在睡梦中平静离世,四姐妹强忍悲痛,开始着手准备后事。 就在姐妹们商量着如何料理后事时,一个陌生电话打了进来。对方自称是张先生的女儿小张(化名),说从母亲那里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马上从外地赶来。 小张的出现让四姐妹有些意外。她们回忆,弟弟生病后,曾联系过弟媳和侄女,但对方以 “孩子要上学”“路途遥远” 为由,从未探望过。这 14 年间,小张从 9 岁长成 23 岁的姑娘,期间从未打过一个电话,更别说照顾父亲了。 小张赶到后,先是指责姑姑们没及时通知她,随后便以 “唯一继承人” 的身份,独自为父亲选购了墓地,花费 8 万余元。处理完这些后,她直接向姑姑们提出,要继承父亲名下的一套两居室和银行剩余存款 12 万元。 “这房子是爸妈留下的老房,我们四个也有份!” 三姐忍不住反驳。小张却态度坚决:“法律规定子女是第一继承人,你们只是姑姑,没资格分遗产。” 她甚至表示,墓地钱可以从遗产里扣,剩下的一分都不会多给。 协商无果后,四姐妹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根据多年的照料付出,分得部分遗产。 庭审中,小张的代理律师提交了张先生的死亡证明、离婚协议和小张的出生证明,主张小张作为张先生的亲生女儿,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全部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配偶、子女、父母的顺序继承,张先生无配偶、父母双亡,女儿小张是唯一合法继承人。” 四姐妹的律师则提交了医院护理记录、邻居证言、缴费凭证等证据,证明四姐妹 14 年来对张先生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小张作为女儿,在父亲病重期间未尽任何赡养义务,而四原告不仅垫付了数十万元医疗费,还付出了巨大的时间和精力。” 律师强调,虽然姐妹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 “扶养较多” 的事实足以让她们获得部分遗产。 小张辩称,自己年少时由母亲抚养,经济不独立,无力照顾父亲,并非故意不履行义务。“现在我成年了,买墓地尽了孝心,理应继承全部遗产。”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的核心在于平衡法定继承权与抚养付出的关系。小张作为张先生的亲生女儿,确实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但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未尽赡养义务,而其他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考虑这一情节。 法院查明,四姐妹 14 年间的护理记录完整,累计为张先生支付医疗费、护工费等近 80 万元,远超张先生的遗产总额。这种长期、持续的扶养行为,已经超出了一般亲属间的帮助,构成 “扶养较多” 的情形。 同时,小张在父亲生病期间未履行赡养义务,虽有年少等客观原因,但成年后仍未探望或照料,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指出,继承权并非绝对权利,应与赡养义务相挂钩,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这起案件再次印证了 “权利与义务对等” 的法律原则。法定继承权虽受法律保护,但继承人若未尽赡养义务,而他人对被继承人付出较多,法院可在遗产分配时作出适当调整。 法律专家提醒,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无论是否与父母共同生活,都应尽到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责任。而对于继承人以外的亲属,若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依法主张分得部分遗产,这既是对付出的认可,也是对善良风俗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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