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坐高铁,旁边一男子假睡,有意无意的用腿碰触女子的大腿。随后,男子把手伸进自己的裤兜里,做起不可描述的事情。女生吓得花容失色,赶紧要求乘务员调换座位,结果男子向狗皮膏药一样跟了过去,下车后,男子还是粘着女子不放,女生果断报警,男子被刑拘5日。
(案例开源:四川观察)
据悉:近日,李梦瑶踏上了从济南开往上海的G379次高铁,她的座位是靠近窗边的座位,一个既能享受窗外风景又能保持相对私密的位置。
车厢内比较安静,有人闭目养神,有人玩手机,也有人窃窃私语,李梦瑶则在座位上玩手机。
起初,李梦瑶的座位旁坐着两位乘客,坐在中间的是一名男子,他偶尔假装闭目养神。
很快,到了下一站地,最外侧座位的乘客下车了,车厢内的一丝变化悄然发生。
旁边的男子他直了直腰板,双腿岔开,有意无意的和李梦瑶的大腿接触,手臂轻轻掠过她的肩膀,制造不经意的摩擦,李梦瑶并未多想,只当是车厢内拥挤所致。
但随着时间推移,男子的行为愈发过分,迫使她不得不一次次地向内挪动,直至退无可退。
李梦瑶很反感,但又不好意出声阻止。
这时,李梦瑶察觉男人可能是故意而为之。
她心中涌起一股愤怒与不安,但理智告诉她,必须冷静应对。
于是,她拿起手机,假装玩手机,录下证据。
然而,男子的行为并未因此收敛,反而更加肆无忌惮。
他甚至在众目睽睽之下,将手伸进自己的裤兜里,做起不可描述的事情。
这可把李梦瑶吓坏了,迅速扫描了座位上的二维码,向乘务员反馈了这一情况。
乘务员闻讯赶来,将李梦瑶带离了现场,以避免事态进一步升级。
乘务员离开后,那名男子竟然追了出来,企图与李梦瑶私下解决此事。
他厚颜无耻地表示:“美女,我一时没忍住,不要报警,我这么大岁数了,原谅我下。”
李梦瑶听后怒不可遏,并大声斥责其离开。
但男子却像狗皮膏药一般,越跟越近,完全不顾及自己的颜面与他人的反感。
她果断拨打了报警电话,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将男子处以5日拘留。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
1、男子的定位涉嫌猥亵,被刑拘5天不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男子在公共场合,用身体接触李梦瑶的身体,并做出不可描述的事情,涉嫌猥亵,被刑拘5天算轻的了。 2、该男子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在高铁这一公共空间内,每一位乘客都享有安全、舒适、不被侵扰的旅行环境。该男子的猥亵行为,不仅侵犯了李梦瑶的个人权益,更是对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的蔑视。
他的所作所为,显然与公序良俗背道而驰,对此类行为的零容忍,李梦瑶果断报警是正确之举,必须严惩,以儆效尤。
3、李梦瑶偷偷录下男子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和使用的权利。
李梦瑶为了留下证据,偷偷录下视频,她的初衷是为了取证,是不触犯法律的。
但她将视频发布到网上,进行传播,该行为侵犯该男子的隐私权,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文中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