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一16岁少女在酒吧喝醉后,被3名未成年男孩带去酒店发生了关系,导致少女整日郁郁寡欢,得了焦虑型抑郁症。事后,法院认定这3名男孩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分别判了刑。少女的家人认为酒吧和酒店也有过错,于是将双方告上了法院,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0万元。
(来源: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据悉,事发时少女齐丽才16周岁,还是一名在校的学生。可由于交友不慎,齐丽经常被邀请去酒吧和KTV玩耍,这导致齐丽染上了酗酒的恶习。
事发当晚,齐丽酒瘾突然犯了,就约了几个朋友去经常光顾的那家酒吧喝酒。这家酒吧的保安对齐丽非常熟悉,所以直接给她们开了后门,而酒吧前台为齐丽等人准备了包间。
就这样,四五个人在包间里拼起了酒来。齐丽技不如人,输了不少把,也喝了不少酒。就在这时,3名未成年男子张斐、关瑜、刘珼,敲响了齐丽包间的门。
原来,他们3人听到齐丽的包间十分热闹,好像是在拼酒,所以也想要加入。
齐丽等人觉得人多热闹,便答应了下来。之后,齐丽等人一瓶接着一瓶的把酒往肚子里灌。没过多久,齐丽和她的朋友们都醉得不省人事了,而张斐三人还有几分清醒。
就在这时,张斐等人见齐丽有几分姿色,于是决定带齐丽去开房。之后,张斐等人背着齐丽,在酒吧工作人员的注视下,离开了酒吧。
在张斐等人去酒店办理入住时,酒店前台看到了张斐背上的齐丽,而且也闻到了一股酒味,但她并没有多问,连身份证都没有检查,就把房卡交给了张斐等人。
之后,张斐等人在房间内轮流与齐丽发生了关系,而齐丽对此一无所知。
次日,齐丽醒来时发现自己下身的被子上都是血迹,下体也有着难忍的疼痛,顿时意识到不妙,她知道自己醉酒的时候被人性侵了,可不知道具体是谁,于是她报了警。
警方经过一番调查后,确认对齐丽实施性侵的,就是张斐、关瑜、刘珼这3名未成年男孩。
后法院认定张斐、关瑜、刘珼对齐丽实施性侵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凿,故判决三人构成轮奸,分别判了有期徒刑。
可张斐等3人对齐丽造成的伤害太大了,这个伤害不仅是肉体上的,更是心理上的,齐丽因此得了焦虑抑郁症。
齐丽的父母看在眼里,疼在心里,他们认为要不是酒吧和酒店失职,齐丽绝对不会变成这样,于是父母二人以齐丽的名义,将酒吧和酒店告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齐丽的父母强烈要求法院追责酒吧和酒店的责任,理由是:
第一,齐丽尚未成年,酒吧却多次放任齐丽这个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喝酒,这已经严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第二,齐丽在醉得不省人事时,被张斐等人背至酒店,可酒店前台却不闻不问,未履行登记义务,同样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因此,酒吧和酒店应当连带承担医药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那齐丽一家人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属于侵权责任案件,齐丽一家人既然向涉事酒吧和酒店主张赔偿,就应当证明酒吧和酒店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对齐丽造成的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第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法院经调查发现,涉事酒吧并未在酒吧门口竖立“未成年人不得入内”的警示牌。
同时,该酒吧的保安到工作人员明知齐丽尚未成年,却从未劝阻过,还给齐丽开了包间,并提供了酒水服务。
由此可见,涉事酒吧这是知法犯法,存在重大过错。而正是因为这个过错,才导致齐丽在酒吧内喝醉被张斐等3人带去酒店侵犯。
因此,涉事酒吧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法院经调查发现,涉事酒店的工作人员在接待张斐等人入住时,并未依法询问监护人信息,以及张斐等人与齐丽的关系,而是直接给他们开了房间。
另外,酒店工作人员明知当时齐丽醉的不省人事,趴在张斐的背上,却未提高警惕,也未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也是导致齐丽被张斐等3人性侵的原因之一。
因此,涉事酒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判决涉事酒吧和酒店,各自赔偿齐丽1万元,同时驳回了齐丽一家人的其他诉请。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