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女子丈夫在某煤场死亡,煤场老板不积极解决问题,反而将尸体藏匿,令其无法收尸。无奈之下,女子和儿子身穿孝服到政府门口找领导反映问题,被公安局以扰乱秩序为由拘留10日,女子不服,将公安局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怀仁中院)
女子石某和张某是某村村民,两人育有一个孩子。为了全家人能够在一起,丈夫张某就近选择到一煤场做装卸工,而石某则到附近镇上做点小工挣钱。
虽然两人挣钱不多,但是足以维持家庭生活,而且不用背井离乡,每天可以看到亲人,这样的生活让石某十分满意。
事发当日晚上,张某打电话告诉石某,他要晚回去一会,因为晚上还要装货。石某知道后特意嘱咐其要注意安全,张某表示知道了。
可是直到晚上9点多,张某还是没有回来。正在石某焦急万分,准备给丈夫打电话时,她接到了警方的电话,让其去煤场一趟,张某出事了。
石某到达 现场后,看到张某面部血肉模糊已经去世多时。警方告知他们已经勘测了过现场,并做出了判断是事故,但是具体死亡原因还要等检查结果出来,并要求石某签字。
可是石某认为,公安机关没有给出明确死因拒绝签字,刑警队人员随后撤离现场。
石某和家属准备把死者入棺,被煤场相关人员拦下,煤场人员告知其必须先签协议才能把尸体带走。警方组织石某和煤场领导以及车队商讨张某的身后事,双方无法达成统一意见。
没想到,几天后张某的尸体居然消失了。石某报警后,警方找其制作了询问笔录,让其等调查结果。
等了几天,迟迟不见动静。石某带着穿孝服的儿子来到政府办公楼大门前,希望能被政府相关领导看到而过问此事。
没想到有人报警,石某被以扰乱单位工作秩序为由拘留10日。石某不服,将公安局起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石某陈述其诉讼理由:
一、处罚违法。
石某认为,她和其儿子只是在政府门口坐等相关领导反映遭遇情况。而且在执法人员到来规劝后,便带孩子离开了政府办公楼,并准备回家。
最关键的是,他们根本没有进入办公场所,更没有政府的正常工作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因此,处罚明显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
二、处罚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本案中,公安局未按照规定进行文书送达,并签字,仅仅是口头告知其处罚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可是公安局根本没有听取她的陈述和申辩,其重要权利被剥夺,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公安局在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作出过程中在实体和法定程序上均严重违法,对她及其子女的权利产生了实际影响,故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公安局赔偿其各种损失3731元;
公安局则称:因其丈夫张某出事身亡一事,石某不满其丈夫身亡后公安局的处理方式和工作单位的赔偿条件,去政府反映情况,该事实和石某询问笔录,在笔录中石某也并未否认自己堵住政府大楼的事实。
石某企图通过不合理行为给政府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不合理要求、发泄不满情绪,该行为严重扰乱政府正常的工作秩序。
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石某的诉讼请求均无任何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石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则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石某因丈夫张某在某公司煤场死亡一事寻求解决,本应通过正当合法途径予以处理。可是石某却头戴丧葬白色头巾,领着身穿白色丧葬孝服的儿子到政府办公大楼口坐着,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其行为违法,依法应予处罚。
但《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本案中,公安局未告知石某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导致其正确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直接影响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的行使。而且其在作出涉案行政拘留决定前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已通过,违反法定程序。
另,公安局提供的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上家属处“石某2”的签字是石某签写,证实公安局未将传唤石某的原因及作出处罚的情况和执行场所依法通知石某家属,程序违法。
综上,公安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全面履行告知义务、未经法制审核、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可是行政拘留已经执行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法院判决应确认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其侵犯石某人身自由权赔偿石某37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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