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男子离婚之后带着女儿生活,发现女儿长得不像自己,去做了鉴定发现这个孩子确

芹姐说法 2026-03-13 07:03:36

广西,一男子离婚之后带着女儿生活,发现女儿长得不像自己,去做了鉴定发现这个孩子确实不是亲生的。找到前妻,前妻也承认,是她跟其他男子所生。男子气愤难忍,一气之下把前妻给告了,一来是要把这个孩子的抚养权还给前妻,二来他认为前妻不厚道,要求她赔偿多年来的抚养费,额外还要赔偿精神损失费,合计48000元。 相关部门调查之后,认定男子的诉求合理、合规,审定之后支持了男子的上诉,要求前妻尽快支付赔偿金4.8万元。 (本案例参考来源:九派新闻、闽南网报道) 蓝先生跟杨女士二人是自由恋爱,在确定情侣关系之后,两个人就开始共同生活。 为了方便工作,两个人搬到一起同居,虽然是未婚同居,但是两个人的关系非常甜蜜,也很稳定。 同居之后没多久,杨女士怀孕了,并且生下了他们第一个女儿。 女儿的来临,让这个家庭充满了温馨,蓝先生也非常开心,工作更加勤恳了。 可是,令蓝先生不知道的是,大女儿生下来之后,女友杨女士就开始变心了。因为两个人也没有领证,没有法律的限制,杨女士经常放飞自我。 趁蓝先生不注意,杨女士在外面发展了一个异性好友,两个人还去开了房,之后,杨女士就再度怀孕。 怀孕之后,杨女士隐瞒真相,故意不告诉蓝先生,甚至还跟男友说,这就是两个人的第二个小孩。 蓝先生很开心,他也做好了准备,开心迎接自己的第二个孩子。 没多久,杨女士生产了,给蓝先生又增添了一个小棉袄。 为了两个孩子能够顺利上学,蓝先生跟杨女士就去领取了结婚证,后来孩子也登记了户口、办理了学籍。 可是好景不长,结婚后没几年,杨女士跟蓝先生感情不大合,两个人吵吵闹闹的,也走到了婚姻尽头。 就这样,杨女士跟蓝先生就扯了离婚证,判定大女儿归杨女士,小女儿归蓝先生。 要说这个小女儿,杨女士明知是自己跟其他男子生的,最后还丢给蓝先生抚养,这个女子的心,也真是够绝的。 不过,世间没有不透风的墙,指望蓝先生给她养一辈子的孩子吗?不可能的。 当小女儿长到快10岁的时候,蓝先生发现,这个娃,怎么跟自己长得一点都不像呢?按理说,女儿长相随父,这娃丝毫不沾边。 而且旁边还有邻居过来提醒蓝先生:你俩在一起的时候,就看到她经常外出私会...... 这下蓝先生恍然大悟,立刻带着小女儿去做了鉴定。 果然,鉴定结果印证了蓝先生的猜想:这孩子跟自己确实不存在生物父女关系。 这下,蓝先生生气了,多年来的感情,完全错付,一气之下,他把前妻给上诉了。提出两个诉请: 第一:小女儿的抚养权立即变更,回到她的生母身边,额外退还4万元的抚养费。 第二:杨女士欺骗感情、隐瞒事实,对蓝先生造成心理伤害,需要赔偿8000元精神损失费。 相关部门是怎么判定的呢?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杨女士的行为,可以被界定为“欺诈性抚养”,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根据《婚姻法》可知,背离忠实原则,也侵害了受害一方的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 再者,《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也作了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具备忠实义务,不可以破坏婚姻内的信任关系,如果侵权,需要赔偿精神损害费用。这一判定,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认定。 所以,据此条令可知,欺诈性抚养,让无过错方在精神上遭受了严重伤害,侵权人(杨女士)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且《民典法》也有所规定,抚养义务基于血缘关系,即自然血亲或者合法的收养关系产生。 如果过错方有欺瞒类型的行为,排除生物父女关系之后,丈夫此前的抚养行为,形成错误意思表达,女方(杨女士)因此获得的扶养费属于不当得利,应该予以返还。 最后判决如下: 小女儿的抚养权变更,由生母杨女士抚养。另外,杨女士要退返4万元的扶养费给到蓝先生,额外赔偿精神损失费8千元。 其实杨女士内心,跟明镜似的,但是还是指望前夫给她养小孩,真可谓是“用计之狠毒”。 对此,大家都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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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1xxx27

用户11xxx27

6
2026-03-13 12:47

大的一个谁的

星灮煜煜

星灮煜煜

4
2026-03-13 13:47

绿帽子常戴就是这样的下场。

用户14xxx34

用户14xxx34

2
2026-03-13 16:00

还不如不曝光

平淡是福啊

平淡是福啊

1
2026-03-13 15:24

十年心血,就值4万8,这背叛代价,真的轻松啊

芹姐说法

芹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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