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跟妻子约定:儿子出生后随母姓,不料,男子父亲临终前要求男子把孩子的姓氏

茂彦学法 2026-03-12 00:03:02

上海,男子跟妻子约定:儿子出生后随母姓,不料,男子父亲临终前要求男子把孩子的姓氏改成随父姓,以延续香火。男子为完成父亲遗愿,跟妻子提出给儿子改姓,妻子火了:我冒着高龄产子的风险生下他,当初说好了随母姓,你凭什么出尔反尔?两人大吵一架后,女子带着儿子离家出走,男子气得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了。 2006年,李先生经人介绍认识张女士,两人相互看对眼很快确定关系,恋爱一段时间后,李先生和张女士领证结婚。 2007年,张女士生下女儿,孩子跟随李先生姓。 有了孩子后,这个家增添了很多乐趣,一家三口极乐融融,夫妻俩都想着有女儿就足够了,一来经济负担没那么大,二来也可以花更多的心思在孩子身上。 可张女士是独生女,她的父母多次侧面提出,如果张女士有二胎,就让二胎随他们家的姓,也算是后续有人了。 2018年,年近40岁的张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成了高龄产妇,医生提醒她高龄产子有一定的风险,慎重考虑。 张女士也知道,自己年纪不小了,这个时候再生孩子,对自己的身心都有一定的影响,可看着年纪渐老的父母,为了让他们精神上有个寄托,张女士决定搏一搏。 不过怀孕后,她跟李先生约定,第二个孩子出生后随母姓。 李先生倒是答应得很爽快,反正女儿已经跟他姓了,而且不管孩子跟他还是妻子姓,始终都是他们孩子,所以李先生答应,二胎不管男孩女孩都随妻子的姓。 十个月后,张女士顺利生产,他们的儿子出生了,母子平安,夫妻俩和两边老人都很开心。 去给孩子办出生证明的时候,夫妻俩按照之前的约定给儿子随母姓取名。 张女士的父母对此很是满意也很开心,只是轮到李先生的父母不开心了,他们多么希望孙子随他们家姓,可李先生说,他已经跟妻子说好了,不能说话不算数,所以,这件事就这么过去了。 谁料,没过两年,李先生的父亲生病过世,临终前,他拉着李先生的手,语气近乎哀求,他说让李先生把儿子的姓改成跟他们家的姓,以“延续香火”。 办理妥当父亲的后事,不久李先生就跟妻子提出,想把儿子的姓改成姓李。 张女士一听瞬间火冒三丈,她说:“我当初冒着高龄产子的风险生下他,说好了随我姓,你怎么出尔反尔?” 李先生坚持说这是父亲临终前的意思,两人都坚持自己的想法,最终大吵一架。 张女士越想越难过,带着儿子离家出走。 李先生觉得张女士不理解、体谅他,一气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要么离婚,要么孩子改成他的姓。 法庭上张女士辩称他们夫妻尚有感情,孩子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不同意离婚,而关于给孩子改姓的事,他们夫妻之间之前早就商量好的。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先生和张女士还一起生活,孩子需要父母共同的爱,而且李先生没有证据证明两人感情已破裂,最终驳回李先生的诉求。 夫妻俩当初明明说好二胎随母姓,男方也痛快答应了,这就是双方的约定,不能说改就改。 孩子不管跟爸爸姓还是跟妈妈姓,流的都是你们俩的血,永远是你们的亲儿子,跟谁姓根本不影响亲情。 父亲临终心愿可以理解,但不能拿当初的承诺当儿戏,更不能因此伤害妻子和孩子。婚姻里诚信很重要,说出口的话就要算数,为了姓氏闹到离婚、离家,实在太不值了。 《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子女姓氏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 本案中,夫妻事先已约定二胎随母姓,且已办理出生证明,该约定合法有效,男方不能单方反悔。 孩子无论随父姓还是母姓,都是双方亲生子女,血缘关系不受影响,男方以父亲遗愿为由强行要求改姓,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条件,法院驳回男方诉求合法合理。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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