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已婚男子因经常打赏一位女主播,获得了女主播的青睐,二人不仅奔现,还发生了性 关系。在二人偷偷交往期间,男子又多次大额打赏女主播。然而此事终究被男子的妻子发现。后男子妻子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男子对女主播的打赏行为无效,且返还的打赏应当归男子妻子个人所有。法院判了! 据悉,在2018年4月的时候,钱某在某平台关注了一位颜值女主播于某。之后的每天,他都像是着了魔一样,准时的上线看女主播表演才艺,然后进行打赏。 4个月后,钱某就成了于某直播间的榜一大哥,二人还互加了微信好友。 之后,钱某提出要求于某线下见面,于某也答应了。当天,二人就去酒店开了房,发生了关系。 期间,于某知道了钱某已婚的身份,但她并未退出,继续与钱某保持着不正当关系。 在二人交往期间,钱某仍多次给于某打赏,而且金额是越来越大。 对于这些打赏,于某只能抽到40%,大部分是被平台抽了。 随着钱某砸在于某身上的钱越来越多,妻子孙某查账时发现了端倪,于是询问钱某把钱都用到哪去了。 钱某一开始还说和朋友投资了,但后来见瞒不住了,只得承认了给于某打了赏,同时也承认了与于某之间发生了关系。 孙某知道后气坏了,也动了离婚的心思。可等冷静下来后,孙某决定先把钱给要回来再说。 因此,在从钱某那获取了一些与于某之间的证据后,孙某一纸诉状将于某、直播平台和钱某一并告上了法院。 孙某认为,钱某和于某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钱某给于某的打赏并未经过配偶同意,所以应当认定为无效。 但于某和平台均认为,钱某出钱、于某进行表演,所以这钱是打赏的钱,属于服务关系,并非赠与关系。钱某作为成年人,自愿给于某打赏,这钱不用归还。 其实如果这个钱是直接转给于某的,那认定起来就十分的方便,直接可以让于某退钱。 但因为这个钱是先打到平台上,再由平台根据双方之间的协议约定分成的,所以处理起来就比较的麻烦。 不过法院经审理后,很快便把各方的责任都划分清楚了。 首先,于某在直播间进行表演时,通常着装暴露且带有挑逗动作,甚至存在性暗示动作。 在接受钱某的打赏时,于某还存在一些诱导性的行为,使得钱某打赏的金额越来越大。 之后,于某在明知钱某已婚的情况下,仍与钱某发生不正当关系,且多次怂恿钱某进行大额打赏。 由此可见,于某一方存在主要过错。 其次,平台作为监管方,没有有效的制止于某的不当表演行为,甚至还放任这种行为的持续发生。 在钱某持续对于某进行大额打赏时,平台并没有及时有效的提醒其理性消费,这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平台存在着监管不力的过错。 不过钱某作为成年人,且自愿对于某进行打赏,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酌情认定,平台应当承担30%的责任。 再次,钱某未经妻子孙某的同意,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打赏给于某,这个行为已经侵犯了孙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与知情权。 考虑到钱某和于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已经违背了公序良俗,按照《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钱某给于某打赏的行为应属无效行为,于某应当返还全部的打赏款。 综上,法院认定于某分得的提成应当全部返还,平台应当返还钱某打赏所获收益的30%。 那这个打赏的钱原本是夫妻共同财产,能否按照孙某的要求变成她的个人财产呢? 根据《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6条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只要夫妻中的一方偷偷大额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另一方的利益,另一方就可以请求直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可以一分钱都不给对方。这个力度是相当大的。 最终,法院判决于某与平台返还的打赏款,都归孙某所有,且属于孙某的个人财产。 对这一判决结果,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