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一男子去参加同村白事酒后返回路上,没想到经过村里一棵树龄达160年的树

梦溪分享 2026-02-28 19:04:43

广西柳州,一男子去参加同村白事酒后返回路上,没想到经过村里一棵树龄达160年的树时,他被枯枝砸中头部导致死亡,男子家属万分悲痛,于是男子家属将古树管理人及林业局一起告上法庭,最终法院这样判! 信息来源:小鱼视频 事情发生在2024年6月21日傍晚六点多。 死者黄某祥,是融安县东起乡红日村上大陂屯的村民。 那天他刚吃完白事酒,骑着电动车回家——这路他走了几十年,熟得跟自家门口似的。 谁也没想到,这趟老路竟然成了他再也回不来的路。 那棵树不是普通树,是一棵有160年树龄的枫香,2018年还挂过古树名木保护牌,村里人都知道它是“老寿星”。 但这些年树早干透了,枝干干巴,风一吹就掉枯枝——早在4月中旬,树上的枯枝就掉下来砸坏过村民的房子。 村委知道有危险,4月中旬把事儿告诉了乡里的林业站,4月22日乡林业站又把情况汇报给融安县林业局。 村里人配合,5月16日,在乡林业站协助下,村委填好了《古树名木死亡确认决定书》并上报给县里。 5月28日,融安县林业局在内部系统里审核同意,把这棵古树的档案注销了。 流程在档里看似走完了,但关键的现场处置没做:没人通知村委、没通知村民小组、也没摘掉树上的保护牌、也没组织人来修剪或砍掉危枝、没设警示、没排险。 系统里写着“死了”,地头那棵树还站着,牌子还挂着,枯枝还悬着,照样对着过路人的头顶。 6月21日晚,就在那树下,发生了最坏的事。 黄某祥骑车路过,突然“咔嚓”一声,树上一根干枯的粗枝折断掉下来,正好砸中他的头部。 人当场倒地,连呼救的机会都没来得及争取。 跟在后面的人赶紧通知家里人,村民和家属一把送他去医院,但因为严重颅脑损伤,他最终没能醒过来,家里人抱着冰冷的遗体,悲痛得不知所措。 这起事本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有过砸房子的前车之鉴,村委也按程序往上报了,可是县林业局在系统里把树“注销”了之后,没把结果告诉大家,没摘牌,没排险。 村民还以为那牌子说明这树受保护,不敢随便动;树虽死但危险没被消除,结果就造成了人被砸死的惨剧。 家属很气愤,把上大陂屯(确认是所有人)、红日村委、东起乡政府和融安县林业局都告上了法庭。 上大陂屯说他们是所有人,但已经把事儿上报了,责任应当由林业局来承担;融安县林业局则反驳说树都枯死、档案也注销了,管理人的责任就没了,不该赔钱。 法庭上双方争论很激烈。 法院审理时引用了《民法典》第1257条,按这条规定:林木折断、倾倒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还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规定,县林业局是古树的主管部门。 法院看了流程和事实后认定:林业局虽然在系统里注销了档案,但没有把结果通报给所有人和属地政府,没摘牌也没排险,明知道树有危险却没采取任何防范,这种不作为就是过错,内部注销不等于管理责任消失。 上大陂屯作为所有人也有责任,但主要责任在林业局。 一审判决结果是:融安县林业局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82,627.9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林业局不服,上诉到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认为融安县林业局接到隐患报告后没有采取防范措施,系统注销后也未通知、未摘牌、未排险,最终导致伤亡,过错明显,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划分上,二审认定林业局承担70%责任,上大陂屯承担30%责任。 现在那棵树已经被砍掉清理了,但对黄某祥的家人来说,损失再多钱也换不回人命。 很多人看完这事后都说,林业部门不把隐患处理好,出事了只能赔钱,18万有人觉得不够,也有人觉得判得合理。 但不争的事实是:早知道有险情,有流程可以处理,可是重要的现场处置没做,最后付出的是人的生命。 这事告诉我们:法律程序处理归程序,但安全隐患必须有人接手、有人干活儿,不要以为把档案在系统里点个“注销”,就能替代把危险清掉。 人命关天,生命安全第一,希望同行的林业局都要引以为戒,对于有安全隐患的东西都要及时处理,避免产生一系列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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