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冤了!浙江,男子和朋友在KTV聚会,散场时,朋友喝大了,男子还专门叮嘱他:千万别开车,一定要叫个代驾。朋友应了两声,男子以为他听进去了,便先行离开。万万没想到,几分钟后,朋友就出了车祸,不幸身亡。家属,悲痛欲绝,认为男子作为好哥们和同饮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转脸将他告上法庭。随后,法院的判决让他直喊冤。 2025年4月某个晚上,夜生活刚刚开始。张某和几个朋友约在一家KTV喝酒唱歌,其中就有他的兄弟陈某。 包厢里气氛热烈,几个人推杯换盏,一直闹到深夜才散场。 散场的时候,大家站在KTV门口告别,陈某注意到张某走路已经有点摇晃,说话也不太利索,明显是喝多了。 他知道张某是开车来的,便拍了拍张某的肩膀提醒他,喝成这样可千万别开车,叫个代驾吧。 张某含含糊糊地应了一声,陈某见他应了,也就没再多想,自己先打车回家了。 谁能想到,陈某刚离开不到十分钟,悲剧就发生了。 醉酒的张某发动了车子,开出去没多久,车子就失控撞上了路边的警示桩和道路指示牌的T型杆。 剧烈的撞击后,车子突然起火,张某被困在车里,没能逃出来。 家里的顶梁柱就这么没了,张某的家人悲痛欲绝。 在处理后事的过程中,他们得知陈某当晚是和张某一起喝酒的人,而且陈某先走了。 家人认为,作为酒友,更作为兄弟,陈某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应该对张某的死负责。 于是,一纸诉状把陈某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陈某觉得很冤枉,他表示,自己临走时明明提醒过张某别开车,让他叫代驾,作为一个朋友,该说的都说了,还能怎么样? 张某是个成年人,自己喝醉了还要开车,这能怪别人吗? 法院审理过程中,检测结果显示,张某血液里的酒精含量高达177mg/100ml,已经属于严重醉酒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都大大下降。 作为一起喝酒的同伴,陈某负有的注意义务,不应该只是一句轻飘飘的“别开车”。 他应该采取更积极有效的措施,比如帮张某叫好代驾,或者联系他的家人来接,甚至直接把他送到安全的地方休息,而不是口头提醒一下就走了。 《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陈某与张某共同饮酒,使张某陷入严重醉酒、自控力显著下降的危险状态,由此产生法定的安全注意与照顾义务。 该义务不限于口头提醒,还应包括有效劝阻酒驾、协助联系代驾或家属、护送安置等可落地的保障措施。 陈某仅口头提醒便自行离开,未采取实质行动阻止醉驾,属于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醉酒驾车的高度危险具有完全认知,仍执意驾驶导致身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依据过失相抵规则,应大幅减轻陈某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陈某对张某的死亡承担5%的赔偿责任,判决他赔偿张某家属各项损失95898.5元。 这个判决一出,网友立马炸开了锅。 陈某太冤了,一个成年人自己非要作死,凭什么让别人买单?要是这样,以后谁还敢和朋友喝酒? 也有人调侃,按这个逻辑,酒厂也该赔钱,他们生产的酒,怎么不提醒人少喝点? 当然也有人觉得法院判得有道理,人都醉成那样了,作为朋友光动动嘴皮子就走,确实说不过去,真出了事,良心上过得去吗? 把每一个喝醉的人安全送回家,要作为聚会的默认规则,谁组织,谁牵头;谁顺路,谁负责。 哪怕只是把他塞进出租车,拍下车牌号发给他的家人,这个动作本身,就是尽了最大的注意义务。 一场原本开心的聚会,最后却落得个家破人亡、朋友反目成仇的结局,所以我们要始终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