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内乡,一男子早上买完菜急着找厕所,瞅见农业农村局门口挂着“单位公厕,对外开放

洋仔说法 2026-02-28 14:47:13

河南内乡,一男子早上买完菜急着找厕所,瞅见农业农村局门口挂着“单位公厕,对外开放”的牌子,赶紧进去。刚想问路,值班的师傅张嘴就是硬话:“你眼瞎了?不会自己看?”男子憋着火又问是不是在二楼,那人更冲:“你不会长眼看?”上完厕所出来,男子想说道说道,对方没搭腔,直接按遥控关大门,想把人堵院里。男子举手机拍,门才又开了。那人还甩一句:“我还把你当神敬嘞?”视频上网炸了锅,官方连夜查,认定骂人基本属实。   2026年2月14日,居民王先生,像往常一样去县城买菜。   买完菜,可能是早上的稀饭喝多了,或者路上走急了,他突然感到一阵内急,这滋味,相信大家都懂,那真是火烧眉毛,刻不容缓。   这时候,王先生看到了路边一个牌子,上面写着“单位公厕,对外开放”,牌子指向的单位,是县农业农村局。   看到这个牌子,王先生就像看到了“救星”。   他没多想,拎着菜,快步走进了院子,径直走向主楼,想找个卫生间解决一下“燃眉之急”。   王先生可能因为没戴眼镜,进楼后一时没看清厕所的具体位置。   这时,他从值班室看到一位工作人员魏某走了出来。   王先生赶紧上前,非常客气地询问:“您好,请问厕所在哪儿?”   不料,魏某非但没有给予指引,反而用一种非常生硬和不耐烦的语气回了一句:“你眼睛瞎了吗?不会看指示牌吗?”   王先生虽然心里不爽,但只好强压着不快,又多问了一句:“那厕所是在二楼吗?”   魏某的回应更加强硬和带有侮 辱 性:“你不会长眼睛看吗?”   王先生憋着一肚子火,先解决了内急。   等他上完厕所出来,觉得这事不能就这么算了,牌子写着对外开放,自己来借用厕所,凭什么要受这份窝囊气?   他想找魏某理论理论,讨个说法。   但魏某似乎并没有沟通的意思,没有正面回应。   更戏剧性的一幕是,当王先生准备离开,走到院子大门口时,魏某竟然操作电动推拉门,试图把门关上,把王先生困在院子里。   这一下,王先生的火“噌”地一下就上来了。   他掏出手机开始拍摄视频,要曝光这种行为。   看到王先生举起了手机,魏某可能意识到事情闹大了,才又把门打开。   但在随后的争执中,魏某又爆出了一些让人哭笑不得的“金句”。   面对王先生对其态度的质问,魏某理直气壮地说:“我还把你当神敬嘞!”   言下之意,能让你进来上厕所就不错了,你还想让我把你供起来?   当王先生坚持要讨个说法时,魏某又甩出一句:“你今是闲着没事了!”   意思是王先生是故意找茬,没事找事。   王先生的视频发到网上后,迅速引起了广泛关注。   事情发酵得很快,当地相关部门迅速介入调查。   2月28日,调查组的通报就出来了,确认反映基本属实,查实涉事人员魏某是“农业农村局门卫,其下属企业职工”。除要求他向王先生“公开道歉”,还让单位整改。   有人说,憋得火烧眉毛的时候,就盼着找个地方解决,结果碰上这么个‘门神’,那句‘眼瞎了’换谁听了不冒火?   也有人说,这事看着小,其实是个大问题,在单位门口站着的,不管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都代表着单位形象。   更有人说,估计门卫也是天天坐那儿无聊,突然来个问路的,脾气没搂住。   本案中,魏某那句“你眼瞎了”,不是简单的态度差。   根据《民法典》第109条,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1024条也明确规定,不得以侮辱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魏某当着人面骂人,不光让王师傅心里堵得慌,也贬低了他作为正常人的社会评价。   从法律上讲,这已经涉嫌对王师傅人格权的侵害,魏某该赔礼道歉。   此外,魏某试图关闭大门阻止王先生离开的行为,涉嫌治安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具体到本案,魏某关闭大门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王先生无法离开该院子的状态,属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虽然门很快又开了,没构成刑事上的非法拘禁罪,但非法限制不以持续时间长短为唯一判断标准,只要实施了限制行为,且没有合法依据,就可能构成违法。   这意味着,魏某依法面临治安处罚可能。   那么,魏某是下属企业职工,不是农业农村局的正式编制,这责任该谁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魏某当时在值班,干的就是门卫的活儿,他骂人、关门都发生在工作期间,   所以,不管他合同签在哪儿,农业农村局作为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得先替他把责任扛下来,赔偿道歉完事儿再内部追偿。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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