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单身女子入住某酒店,正在床上躺着睡觉,房间门被一男性工作人员突然刷开,

妙之聊生 2026-02-25 21:52:08

陕西西安,单身女子入住某酒店,正在床上躺着睡觉,房间门被一男性工作人员突然刷开,事前没有敲门,也没有询问。看到女子在房间,工作人员连一句道歉都没有,直接转身离开。女子气愤的找酒店讨要说法,酒店:这就是一场乌龙,该男性工作人员不知道有人入住,他们愿意优惠30元房费。女子:这年头优惠30元也叫赔偿? 沈女士是一名单身女子,近期独自来到西安旅游,入住了当地一家连锁酒店。 办理入住后,沈女士回到房间,想着放松休息一下,便躺在床上准备睡觉。 就在沈女士躺着休息的时候,房间门突然被人从外面刷卡打开,整个过程没有任何敲门声,也没有一句询问,房门就这么毫无征兆地被推开。 沈女士当场被吓了一跳,整个人瞬间绷紧,心里害怕极了。 她抬头一看,开门的是一名男性酒店工作人员,对方站在门口,显然也没想到房间里有人。 更让沈女士生气的是,这名工作人员看到房间里躺着一位单身女性,没有任何歉意,也没有说一句对不起,只是愣了一下,立刻转身关门离开。 沈女士躺在床上,惊魂未定,越想越觉得委屈和愤怒。 作为一名独自出行的女生,酒店房间本应是最安全、最私密的地方。 可工作人员不打招呼、不敲门核实,直接刷卡开门,完全不顾及客人的隐私和安全。 而且,事后连基本的道歉都没有,这让她心里特别不舒服,也觉得很没有安全感。 平复情绪后,沈女士立刻起身去找酒店工作人员讨要说法。她希望酒店能正视问题,给出合理的解释,并且真诚道歉,给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可酒店方面的回应,让她更加失望。 酒店前台表示,这只是一场乌龙事件,当天客房刚打扫完毕,这名男性工作人员以为房间里有客人遗落的物品,需要进去查看。 好巧不巧的是,前台刚好给沈女士办理了入住,男性工作人员对此并不知情,所以才误开了房门。 对于这样的解释,沈女士完全不能接受。 她认为,不管是什么原因,工作人员进入客房前必须敲门、询问、核实,这是最基本的服务规范,也是对客人最起码的尊重。 酒店管理出现漏洞,不该让客人承担被惊吓、被侵犯隐私的后果。 随后酒店提出了解决方案,只愿意给沈女士优惠30元房费。 这个处理结果让沈女士觉得酒店毫无诚意,这年头30元的优惠,根本无法弥补她受到的惊吓和隐私被侵犯的感受。 她认为,酒店应该认真道歉,加强内部管理,而不是用一句“乌龙”和30块钱的优惠敷衍了事。 很多人觉得,单身女性住酒店,本来就会格外注意安全,遇到这种不敲门就开门的情况,换谁都会害怕。 酒店作为服务行业,房卡管理和员工操作流程必须严格,不能因为内部沟通失误,就随意侵犯客人的私密空间。 一句简单的乌龙,不能掩盖管理上的问题;30元的优惠,也换不回客人的安全感与信任感。 截至目前,沈女士依旧没有接受酒店的处理方案,她希望酒店能够正视问题,拿出真正的诚意,给她一个合理的说法。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是经营场所经营者,法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不仅包含硬件设施安全,更涵盖客房私密空间的保护与管理流程。 酒店员工未敲门、未询问、未确认房态即刷卡开门,且发现客人后无任何歉意径直离开,这种操作严重违反了行业规范与基本的住宿安全准则,直接导致了沈女士的惊吓及隐私被侵犯,属于典型的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男性员工进入客房的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并非个人私事。虽然“误开门”起因可能是员工疏忽,但在法律上,员工的过错直接归责于酒店。 沈女士受到的惊吓,是源于酒店员工执行职务时的不当行为。 酒店不能以“员工失误”为由免除自身责任,反而应当先行对客人进行赔偿。 因此,酒店内部可对员工进行追责或培训,但对外赔偿责任主体始终是酒店。其给出的“乌龙”解释及30元方案,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逻辑。 这也提醒我们,入住酒店时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与隐私保护,同时也希望各大酒店能够严格规范操作流程,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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