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93岁的阮大爷一辈子没成家,没儿没女,跟家里的兄弟姐妹也处得冷淡,平时就一个人独居,没人照看。2011年的时候,阮大爷年纪大了,行动越来越不方便,连个端水送药的人都没有,村委会看不过去,就从中协调,找了同村的刘某,让刘某负责照顾阮大爷的晚年生活,阮大爷也答应了,当场就和刘某签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以后自己村里的11间房,等自己百年之后都留给刘某。 本信息来源于:深圳新闻网、 没人知道,这份协议签完,后面会牵扯出这么多麻烦。 阮大爷独居惯了,刚开始还不太习惯有人在身边照顾,对刘某也带着点防备,平时花钱、办事都躲着刘某。 刘某没计较这些,不管阮大爷态度怎么样,每天按时上门,逢年过节也不落下,刘某照顾的比亲戚还周到。 就这么照顾了六年,到了2017年,村里赶上拆迁,阮大爷那11间房在拆迁范围内,最后核算下来,老人分到了380多万补偿款,还有五套回迁房。 这笔补偿款和房子下来后,阮大爷的日子宽裕了不少,但对刘某的态度,反倒更亲近了。 毕竟这六年,刘某从来没抱怨过,也没因为他脾气古怪就敷衍了事,实打实陪他度过了最难熬的晚年时光。 其实阮大爷心里跟明镜似的,自己的兄弟姐妹,自从他有了补偿款,偶尔会来看看他,说白了就是惦记他的钱和房子,平时他过得难的时候,没一个人露面。 2023年,阮大爷的身体越来越差,他知道自己没多少日子了,心里最惦记的就是刘某。 怕自己走后,兄弟姐妹来争抢财产,委屈了刘某,他特意又和刘某签了一份补充协议,明确把五套回迁房和剩下的补偿款,全都留给刘某,还找了村委会的人作证。 签协议的时候,阮大爷思路很清晰,说话也利落,全程都是自己的真实想法,没有任何人逼迫他,村委会的人都看在眼里,也在协议上签了字、盖了章。 同年9月,阮大爷安详离世,走的时候,脸上很平静。刘某按照当地的习俗,风风光光地给阮大爷办了后事,前前后后忙前忙后,花了不少心思和钱,比阮大爷的任何一个亲戚都用心。 刘某尽心尽力照顾老人十多年,拿到老人留下的财产,也是理所当然的事。 可没曾想,阮大爷的部分近亲属得知消息后,不乐意了。 他们说自己是阮大爷的亲戚,是法定继承人,刘某只是个外人,凭什么拿走五套房子和补偿款,还说当初签协议的时候,他们没参与,协议是无效的。 这些近亲属天天找刘某闹,要么要求分房子,要么要求刘某拿出补偿款,搅得刘某不得安宁。 刘某百般解释,说自己是按协议来的,可这些人根本不听,还扬言要把刘某告上法庭。 刘某也没怂,既然对方不讲理,那就只能靠法律来解决。 刘某主动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己和阮大爷签订的两份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判决五套回迁房的相关权益归自己所有。 法院找了村委会的人核实情况,还询问了村里的邻居,确认了刘某照顾阮大爷的全部事实。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不需要近亲属参与确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本案中,阮大爷和刘某签订的两份协议,都是双方自愿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阮大爷当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清楚表达自己的想法,协议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所以,不管近亲属有没有参与,协议都是合法有效的。 刘某只是个村民,不是法定继承人,真的能凭遗赠扶养协议,拿到老人的全部财产吗? 刘某已经全面履行了协议义务,依法享有受遗赠权利。 民法典明确要求,扶养人必须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刘某从2011年开始,照顾阮大爷长达12年,不管老人态度如何,始终尽心尽力,老人去世后,也是刘某料理的后事,完全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 所以,刘某有权按照协议,获得阮大爷的财产。 近亲属的法定继承权,不能对抗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这就意味着,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哪怕近亲属是法定继承人,只要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他们就无权争抢财产。 阮大爷的近亲属,在老人生前未尽任何赡养义务,只是在老人有了补偿款和房子后,才想来分一杯羹,这种行为既不符合道德,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当然不会支持他们的诉求。 最后法院判决,确认阮大爷和刘某签订的两份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五套回迁房的相关权益,归刘某所有。 阮大爷一辈子不容易,无儿无女,幸好有刘某不离不弃照顾他十多年,给他养老送终。 那些平时不露面,老人走后就来争抢财产的近亲属,真的太让人不齿了。 法律不会辜负每一个善良的人,也不会纵容每一个投机取巧的人。 刘某凭自己的真心和付出,拿到应得的财产,无可厚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