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除夕夜,女子在洗浴中心泡汤,她从浴池中一出来就去拿毛巾擦拭身上的水珠,旁边的消费者提醒她,说浴池门口有一女士在录像,女子一抬头果真发现录像镜头对着她这边,这不是被人裸摄了吗?女子下意识地捂住自己的身体,她们有啥权利侵犯隐私权?她愤怒地报了警。洗浴中心表示:公共区域开直播不是很正常吗?这件事被女子发到网上后,迅速炸出一堆有同款经历的消费者,更是把舆论推到了风口浪尖。 除夕夜本该是卸下疲惫、安心放松的时刻,可一位女子在一洗浴中心的遭遇,却把团圆夜的好心情彻底搅碎。 那天晚上,这位女子想着忙完一年,特意到洗浴中心泡汤,想洗去一身疲惫,安安稳稳迎接新年。 浴池里热气氤氲,她泡得浑身舒畅,起身准备去门口拿毛巾擦干身体。 彼时她衣着单薄,毫无防备,满心都是放松的惬意,压根没留意周围的异样。 就在她伸手去够毛巾的瞬间,旁边一位顾客悄悄拉了拉她,压低声音提醒:有人在门口录像,好像对着你这边。 这话像一盆冷水浇下来,女士当场僵在原地,又羞又慌。她顺着顾客指的方向看去,果然有一位女士站在浴池门口,举着手机,镜头正对着浴池出入口,不知道已经录了多久。 自己刚出浴池的模样、毫无遮掩的状态,全被收进了镜头里,一想到这些画面可能被随意传播,她浑身发麻,又气又怕,委屈和愤怒瞬间涌上来。 大过年的,花钱来消费是求安心,不是把隐私暴露在陌生人的镜头下。 她立刻上前制止,要求对方删除视频,可录像的女士支支吾吾,不肯配合。 双方争执起来,周围顾客也围了过来,有人说早就看到此人举着手机徘徊,有人吐槽门店明明规定不能带手机进洗浴区,却没人监管。 越想越憋屈的女士,当场选择报警,她要为自己的隐私讨个说法,不能让这种偷拍行为不了了之。 警方很快赶到现场,门店工作人员也出面配合,此事暂时交由警方调查处理。 女士越想越觉得不安,便把这段糟心经历发到网上,希望提醒更多人注意隐私安全。 没想到帖子刚发出,评论区直接炸了锅,无数消费者涌进来吐槽,原来这根本不是个例。 不少网友留言说,自己去过这家门店,都见过公共区域有人开直播,镜头随意扫过休息区、洗浴区门口,很多人衣着宽松、状态放松,毫无防备就入了镜。 商家从来没提前告知,也没制止,消费者全程被蒙在鼓里。 大家纷纷质疑,洗浴本就是私密事,公共区域也不该成为直播的“素材库”,这种行为明明侵犯了隐私,为何门店视而不见? 舆论发酵后,有记者专门致电门店核实情况。 对于除夕夜偷拍一事,工作人员坦然承认确有其事,称当事人已报警,门店正在协助警方、跟进处理,语气平淡,毫无愧疚。 可当记者问及网友反映的多门店公共区域直播、侵犯隐私的问题时,工作人员的回答让人火大,不仅没觉得此举不妥,反而理直气壮地反问记者:公共区域直播那不是很正常吗? 这番回应彻底点燃了网友的怒火。 大家花钱消费,是信任商家能保障安全与隐私,可门店却把侵犯隐私的行为当成常态,这种漠视消费者权益的态度,比偷拍本身更让人寒心。 面对网友的集体质疑,工作人员才松口说“正在解决”,可从头到尾,没有一句道歉,也没有明确的整改措施。 《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消费者刚出浴池、衣着单薄、处于身体私密状态,浴池及出入口属于私密活动区域,他人未经同意录像,属于拍摄、窥视他人私密活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规制范围。一经认定为恶意偷拍,拍摄者将面临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若视频传播、牟利或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还可能触发刑事追责与民事赔偿。 洗浴中心的公共休息区、更衣区外沿、通道等,虽名为“公共”,但消费者在此处于放松、半私密状态,享有合理隐私期待,不属于可随意拍摄公开的场景。 商家或他人在未告知、未取得明示同意的情况下直播,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同时可能一并侵犯肖像权。 洗浴场所作为经营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与隐私保护义务,对场内偷拍、直播行为应及时制止、采取提示与管控措施。 商家若放任直播用于商业引流,还构成对消费者人格权益的不当利 有人说,无聊者还是多!再就是以不同方式挣钱,这难道不算侵犯肖像权么? 还有人说,现在的人,小题大作,把自已看得那样金贵,不也就是个普通人吗?脱了都一样,谁稀罕看,不要高估自己了! 啥事都有来自两方面的看法,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