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屈某家房子年久失修,屋顶瓦片问题严重。屈某联系甲某包工包料修缮。甲某找来乙、丙、丁一起做,4人约定平分报酬。施工中丁某光脚爬屋顶铲灰渣,不慎掉落离世。屈某出于人道给家属10万,甲某给1万,家属不满,将屈某和甲、乙、丙告上法庭索赔67万。法庭审理后认定责任,死者担80%主责,屈某担20%过错责任,3位合伙人每人补偿4%。 屈某家那老房子,屋顶瓦片破得不成样子,不是这儿掉就是那儿裂,一下雨屋里就漏得没法住人。 2024年7月30号这天,屈某实在受不了了,就联系了搞建筑的甲某,让他包工包料来修缮。 甲某到现场一看,好家伙,这活儿一个人干可够呛,得找帮手。于是他联系了乙、丙、丁,这四人一碰头,商量好报酬平分,8月3号就开工了。 刚开始几天,大家都挺顺利,想着再干几天就能完工收钱。可谁能想到,8月5号临近中午的时候,出大事了。 当时丁某为了干活方便,光着脚就爬上了屋顶铲灰渣。屋顶瓦片本来就松,他一个没站稳,就掉了下来。 甲某他们在下面听到动静,赶紧跑过去。只见丁某躺在地上,疼得脸都扭曲了,话都说不出来。他们不敢乱动,赶紧打了120。可丁某伤得太重,送到医院没多久,还是走了。 说实话,听到这个消息,大家都挺难受的。丁某才多大岁数,就这么没了,家里人得多伤心。 屈某知道后,心里也挺过意不去。毕竟是在自己家修房子出的事,他出于人道主义,给了丁某家属10万。甲某也给了1万。 可丁某家属觉得,屈某是房主,甲某是包工头,乙和丙也是一起干活的,都得赔钱。于是,他们直接把屈某和甲、乙、丙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67万。 法庭审理时,屈某说:我就是让他来修个房子,谁知道会出这种事?我已经给了10万了,还想咋样? 甲某也委屈:我也是找的人一起干,谁知道丁某会掉下来啊?我也给了1万了。 乙和丙更是无奈:我们就是一起干活的,凭啥要我们赔? 丁某家属则哭着说:人都没了,你们就得赔钱!67万,一分都不能少! 法庭经过审理,最后认定了责任。死者丁某自己担80%的主要责任。 为什么呢?因为他光脚爬屋顶,自己没注意安全,这是导致他掉落的主要原因。 屈某,担20%的过错责任。为啥屈某也有责任? 其实,根据《民法典》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屈某作为房主,选了甲某来修房子,虽然甲某有经验,但屈某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多少有点疏忽,没尽到足够的提醒义务,所以得担点责任。 那甲、乙、丙呢?法庭认定他们每人补偿4%。为啥是补偿不是赔偿? 说实话,这三人跟丁某是合伙关系,一起干活,一起分钱。丁某出事了,他们从道义上应该给点补偿。但这不是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毕竟他们没有直接导致丁某掉落的行为。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有人说屈某冤,有人说甲、乙、丙倒霉,也有人说丁某自己太大意。 丁某自己肯定是有责任的,安全意识太淡薄了,光脚爬屋顶,这不是拿自己的命开玩笑吗? 屈某虽然不是直接导致丁某掉落的人,但作为房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还是得多上点心。甲、乙、丙作为合伙人,虽然法律上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从人情世故上讲,给点补偿也是应该的。 以后不管是找别人干活还是自己干活,都得注意安全。房主找承揽人干活的时候,也得选个靠谱的,还得提醒他们注意安全。干活的也得自己长点心,别为了省事或者图方便就忽视了安全。 出了这种事,大家都不愿意看到,丁某没了,家属伤心;屈某、甲某他们也得花钱消灾,心里肯定也不舒服。所以,安全这事,真的挺重要的。 大家对这事咋看呢?觉得法庭的判决合理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