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河南,一男子带女友外出旅游的2天时间里,由于男子没有把持住,与女友多次

周律鸣法 2026-02-16 11:58:33

2008年河南,一男子带女友外出旅游的2天时间里,由于男子没有把持住,与女友多次发生关系。为了避免怀孕,男子便从药店购买紧急避孕药。 没成想2个月后,女友竟发现自己怀孕了。男子认为药店所售为假药,一怒之下将药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0000元,法院最终如何判的?   很多人往往只看到了“紧急避孕药72小时内有效”,没仔细琢磨药效受限的深层逻辑,田先生的问题就在于,他确实遵守了药师的表面提示,但忽视了说明书背后的“未明风险”。   2008年5月,正值初夏,河南田先生和女友朱女士去了一趟大连旅行,两人玩得正欢,也难得地放松了戒备,在短短两天时间里多次发生了亲密行为。   从逻辑上看,这是让人担心的状况,但田先生却挺自信。   他提前在河南省医药超市丰产路店买了两盒紧急避孕药“毓婷”,是北京紫竹药业生产的,有正规外包装,柜员还特别提醒了要在72小时内服用,越早越好。   最后一次同房结束后满60小时,朱女士吃下了避孕药,按照一般常识,这似乎不算超时,应该还能起作用。   田先生和女友显然也这样认为,吃完药就放下心来,以为“有惊无险”。   可接下来的事情就一发不可收拾,2008年7月,朱女士开始觉得异常乏力、恶心,开始以为是旅途疲劳或天气问题,可医院一检查,确认怀孕。   这时候田先生懵了,他觉得被骗了,第一反应就是怀疑这药是不是假的,毕竟自己都花钱规避风险了,结果问题还是来了。   他说“我按规吃的药,咋还怀孕了”?   于是他开始一家一家问:先是找了药店,再是药厂北京紫竹药业,甚至还托人联系到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学技术研究所,想要一个说法。   后面的调查结果,更让他气不打一处来,原来左炔诺孕酮这种紧急避孕药,本身并不意味着百分百有效,医学公认数据是有效率平均85%左右。   更重要的是:短时间内多次亲密行为,会使体内激素紊乱、精子密集攻击,降低药效的可能性会大大提升,这些关键因素,说明书里居然都没有明确写出来。   田先生当时的愤怒,也可以理解,他认为药方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而这种信息的缺失,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他聘请了律师,正式起诉了售药超市、药厂北京紫竹药业以及承担技术监管功能的国家计生委科研所,一状告到了法院。   田先生的诉求是:赔偿相关损失费用5万元,其中包括了1179.96元的手术费、600元护理费用,还有误工费和精神损失等。   但案件深入推进后,情况并没有像他想象的那么“铁证如山”。   法院审理中,被告三方的回应都较为完整:药品质量检验合格无问题,药品来源渠道正规合法。   柜台药师也已经尽到了口头提示义务,没有虚假宣传,药厂则提交了权威药品检测报告和医学资料。   而且,还有一个关键点猛然被揭开:田先生与朱女士早在2004年,也曾因避孕失败而进行了人工流产。   这无形中增加了法院对他们避孕方式和态度的怀疑,毕竟,多年下来同一个问题重复发生,可能体现的已经不是药效本身,而是相关行为是否真的负责。   法院最终在2009年11月17日作出判决,田先生败诉,判决认为,药品本身无质量瑕疵,药店也有按照基本规范提醒用户用法,药效不确定性是众所周知的。   关键是,原告始终无法充分举证在其女友服下药之后,到底有没有继续同房,是否真的严格依据指导说明使用,所以整条证据链是碎裂的、不完整的。   田先生的说法缺乏足够证据支撑,而法院不可能只凭猜测做出有利判决。   这起事件虽然没有法律上的赢家,但留下的问题仍值得反思。   在社交媒体上当年的讨论也分裂成多个方向。有人认为药厂应更明确标出“高频次行为影响药效”的风险提示,这是信息透明的基本要求。   但也有人指出,紧急避孕本就是最后手段,不该因信息疏漏而否定用户自身的责任行为。   如果药厂能主动更新说明书内容,是否能少一些误解?是否能多一点尊重用户的知情权?这值得每一家药企警惕。   而对于消费者来说,也显然不能完全把自己的风险转嫁到药盒上,尤其是涉及到身体健康、性伦理、生命决定的问题,任何一个疏忽可能都会被现实反噬。   不论站在哪一方看这个案子,都很难轻易下定论,但有一点是明确的:知情权不是“越说越多”那么简单,而是需要在专业、容易理解的信息之间打通桥梁。   一句72小时有效,不等于万事无忧;真正的保障,永远是一种理性与谨慎的生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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