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花昧良心的钱!”四川攀枝花,公公年纪大了,把115000元积蓄交给儿媳保管,儿媳将利息交给老人花。而后公公去世,儿媳就再也没给婆婆钱。儿子与儿媳离婚后,婆婆才慌了神,让前儿媳还11.5万。谁知,儿媳说带公公出去旅游等,已将钱花完了,再说保管条已写了8年,已过期了!婆婆愤怒地将前儿媳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本金加利息,儿媳傻眼了! 2017年元旦时,雷大爷觉得自己和老伴年事已高,怕糊了八度的管不好钱,便把一辈子攒下的115000元钱,亲手交到儿媳周某手里,让她帮着管理。 那时一家人和睦,周某孝顺懂事,雷大爷打心底里信任这个儿媳。 他想着钱放儿媳那更安全,存银行的利息还能按时拿手里,晚年生活也有保障。 周某接过这笔钱,当场写下一张保管条,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替老爷子雷某保管现金115000元,存入银行,每年利息送到雷某手中。 雷大爷拿着保管条,嘴角满是笑意,觉得晚年有了依靠,家里人也都为这份亲情与信任感到暖心。 此后几年,周某按约定打理着这笔钱,一家人的日子平静安稳。 雷大爷身体还算硬朗,每年的银行利息就够日常开销、看病吃药,别的也不花钱,钱让儿媳保管自己省不少心。 谁也没想到,这份牢固的信任,会随着他的离世、家庭变故,彻底变了味。 2020年6月,雷大爷因病去世。家里人沉浸在悲痛中,谁都没提起这笔保管款。 料理完老人后事,周某再也没提过归还本金,也没再给婆婆支付利息。 婆婆徐某心里犯嘀咕也没问,想着毕竟是一家人,放她哪里也一样,等以后会一起给。于是,便把这份担忧压在了心底。 时间一晃到了2024年7月,周某和徐某的儿子经法院调解离婚,曾经的婆媳变成了陌路人。 徐某这才慌了神,想着老伴留下的11万5千元还在周某手里,必须赶紧要回来。 她多次找到周某,好言好语商量还钱的事,可周某要么避而不见,要么直接拒绝,态度十分强硬。 徐某更慌了,这是老伴一辈子省吃俭用攒下的养老钱,如今要不回来,保管条还在自己手里,怎么就成了这样?她是想昧下这笔钱? 多次讨要无果后,60多岁的徐某愤怒地把前儿媳周某告法院,要求她返还11.5万元本金,还要按4.25%的年利率支付从2017年起的利息,总共要15万多元。 法庭上,双方吵得不可开交,各说各的理。 徐某拿着那张保管条,哽咽着说,这张条子就是铁证,周某就是帮老伴保管钱,现在老伴走了,这笔钱理应由继承人拿回。 周某却强硬地说,保管条写了8年多,民事纠纷诉讼时效只有3年,早就过了时效,法院不该管。 另外,这笔钱不是单纯保管,是她帮雷大爷要回来的借款,两人说好可以用于家庭日常开支,老人走后剩下的钱要给孙女当学费生活费。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周某还拿出一本自己手写的笔记本,上面记着:2018年带雷大爷去昆明旅游,扣了4082元;雷大爷拿走2万元;分两次给了利息共3000元。 可这些记录全是周某自己写的,没雷大爷的签字,也没任何转账、消费凭证佐证。 徐某当场反驳,说这都是周某单方面编的,自己绝不认可。 法院审理后,理清事情来龙去脉。 《民法典》第188条: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首先,周某写的保管条合法有效,双方没约定保管期限,所以诉讼时效根本没过期,周某的这个说法站不住脚。 徐某在儿子儿媳离婚后多次讨要被拒,此时才发生“权利受损害”,诉讼时效从拒绝返还之日起算,故本案未过诉讼时效。 其次,周某的手写记录是单方制作,没有雷大爷确认,也没有其他证据支撑,法院不予采信。 至于她所说的钱用于家庭开支、留给孙女的说法,更是没有任何证据,法院也不认可。 另外,雷大爷的继承人有妻子徐某、儿子和女儿,儿子女儿都书面放弃了这笔钱的继承权,全部归徐某所有,徐某作为原告主张权利,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899条第2款: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寄存人可以随时请求保管人返还保管物。 周某出具保管条,与雷某成立无偿保管合同,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及孳息的法定义务。 雷某死亡后,该笔保管款作为遗产,其法定继承人有权主张返还。 周某提交的手写支出记录,无雷某签字、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证明款项用于公公开销或约定赠与孙女,故应全额返还本金并按约定支付银行存款利息。 关于利息,保管条只约定按银行存款给利息,法院查明一年定期存款平均基准利率是1.5%,徐某主张的4.25%太高,依法调整为1.5%。 最终法院判决:周某向徐某支付115000元保管款,以这笔钱为基数,按年利率1.5%支付从2017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利息,驳回其他诉求。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