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人应该上征信!”重庆,一女子喜欢漂流,曾横渡琼州海峡,她去长江漂流溺亡,1

霁雾阙任 2026-02-11 14:51:00

“这种人应该上征信!”重庆,一女子喜欢漂流,曾横渡琼州海峡,她去长江漂流溺亡,1个月后尸体才被发现,家人愤怒的把女子同伴告了,索赔近100万,认为同伴是漂流的提议人,邀约者,组织者,应该为女子的死亡负责。同伴大呼冤枉,案子经过2审,最后的判决出乎意料! 这事发生在重庆,主角可不是一般的游泳爱好者,而是圈子里响当当的人物:刘大姐(化名)。 她有个特别牛的头衔,叫“重庆横渡琼州海峡第一人”,能在海里横着游过去的人,水性那绝对是顶级的,胆量和体力也是没得说。 可就是这么一位水里的“女豪杰”,却在2024年7月,折在了自家的家门口:长江里。 当时正赶上汛期,长江的水那是又急又浑,看着都眼晕,刘大姐跟个好朋友华某(化名)约好了,两人一块下水玩漂流,这一去,人就再也没回来,直到一个月后,遗体才在下游被发现。 人没了,家里人那个悲痛劲就别提了,痛定思痛,家属这心里怎么也过不去这道坎,觉得这事不能就这么算了,得有人负责,于是,他们把当时一起下水的同伴华某告上了法庭,张口就要赔偿将近100万。 家属的理由听着也挺顺溜:这活动是你华某提议的吧?你是邀约人,又是组织者,路线也是你定的,既然是你把人叫出去的,人没了,你就得负责,这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被这一纸诉状告上公堂,华某心里那叫一个冤,他觉得:我和刘大姐那是多年的泳友,谁也不比谁差,那天纯粹是两个兴趣相投的朋友互相约着玩,哪有什么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且这漂流路线也是大家商量着来的,走的都是熟路。 最关键的是,发现刘大姐不见了,我电话也打了,微信也发了,第一时间就报了警,该做的我都做了,凭什么让我为了这意外背一百万的债? 这案子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后的判决,可以说是给所有玩户外的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咱们先说说刘大姐这人,她是真正的资深玩家,常年在长江里泡着,对水情那是门清,她自己还建了个漂流群,经常招呼大家一起玩。 更有意思的是,她自己在群里发过公告,白纸黑字写着:漂流有风险,大家结伴玩,出了事同伴只负责救援,不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事发那几天,重庆遭遇洪峰过境,江水湍急,群里有不少人都提醒过:“水太大,别下去了,危险。”但刘大姐对自己那是相当自信,觉得凭借自己的技术和经验,这点水不算事,只要不被强行拉走,这些提醒她根本没放在心上。 出事那天,她和华某下了水,漂着漂着,两人的距离就被水流拉开了,华某回头一看,人没了,心里一慌,赶紧上岸,他拼命打电话、发微信,对面一点动静没有,华某没敢耽搁,立马报了警。 法官在审理这案子的时候,逻辑非常清晰。 刘大姐是成年人,还是个资深高手,她明知道那天是洪峰期,长江里危险重重,但她还是选择下水。 这在法律上有个专门的词,叫“自甘风险”,啥意思呢?就是你明知道这事危险,还是自愿去做了,那你就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这就好比你非要去攀岩,结果手滑了,你不能怪山太陡,也不能怪一起爬山的朋友没拉住你。 华某在这件事里有没有错?法官看了所有证据,认定这次活动不是那种商业收费的旅行团,也不是什么正式的组织活动,纯粹就是俩朋友AA制约着玩。 既然是平等结伴,华某就不是什么“组织者”,不背负那种保姆式的责任,而且华某在发现同伴失踪后,没逃跑、没隐瞒,及时报警寻求救援,这已经尽到了作为同伴的道义和法律义务。 一审法院直接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求,家属不服气,接着上诉,二审法院查得更细,把微信记录翻了个遍,确认两人是互相邀约,根本不存在谁强迫谁、谁领导谁的问题。 再加上刘大姐那是出了名的经验丰富,她是忽视了防汛警告,过于自信才导致了悲剧。 最终二审维持原判,华某不用赔一分钱。 这个判决结果一出来,网上那是议论纷纷,以前咱们总有个老观念,叫“死者为大”,或者觉得“谁闹谁有理”,哪怕没理,出于人道主义,同行的人多少也得赔点钱息事宁人。 但这次法院判得特别硬气,完全是按法律和证据说话,守住了公平的底线,也划清了责任的边界。 这事儿其实给咱们所有人都敲了个警钟。 第一,在大自然面前,咱们人类真的太渺小了,别管你是什么横渡海峡的第一人,还是游了多少年的老把式,水火无情,经验有时候反而是个陷阱,会让人盲目自信,到了汛期、到了危险水域,千万别逞能。 第二,成年人得为自己的选择买单,玩户外、玩极限运动,本身就带着风险。既然选择了去玩,就得做好承担后果的心理准备。 第三,结伴出去玩,同伴不是保镖,只要人家没害你,在你出事后也尽力帮忙报警或者施救了,那就不能因为悲痛而搞“连坐”,把责任强行推给无辜的人。 这场悲剧让人痛心,但法院的判决让人清醒,别让爱好变成了夺命的陷阱,也别让悲痛变成了对他人的无理纠缠。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浪涨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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