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门峡,一男厨师为了能和一女性朋友发生亲密行为,于是便给了对方4000元现金让其买衣服,随后又带着女子回了家,可是回家后,女子拒绝和男子发生亲密行为,男子一气之下趁着女子上厕所之际,拿走了女子的手提包,女子发现后要求男子归还,男子扣下4100元后将其余物品归还,可是最终男子还是被判了刑。 河南三门峡,有个90后小伙子叫乔某,他平时在一家酒店当厨师。 后来,乔某偶然认识了女子刘某,觉得刘某长得不错,就动了想和对方进一步发展,发生亲密关系的心思。 为了能达成心愿,乔某把刘某约到了KTV,想着先陪对方唱唱歌、喝喝酒,把气氛烘托到位。 酒过三巡,乔某觉得时机差不多了,就从身上掏出4000块现金,递到刘某手里,嘴上说着让她拿去买衣服,心里却打着自己的小算盘,觉得拿了钱,刘某就会答应自己的要求。 刘某没推辞,接过钱就塞进了自己的手提包里,之后也顺理成章地跟着乔某回了家。 乔某一路上都挺高兴,他笃定,刘某愿意跟自己回家,就等于默认了要和自己发生亲密关系,到家之后,他就迫不及待地向刘某提出了要求。 可让乔某万万没想到的是,刘某当场就拒绝了他。 希望瞬间落空,乔某心里又气又憋屈,坐在沙发上抽着烟,满脑子都是自己刚给出去的4000块钱,琢磨着怎么才能把这笔钱要回来。 没过一会儿,刘某起身去厕所,乔某一看机会来了,就跟刘某说自己要出去打个电话,然后顺手拿起刘某放在沙发上的手提包,悄悄离开了家。 刘某的手提包里,不仅有那4000块现金,还有刘某的金手镯、金项链,另外还有100块现金。 刘某从厕所出来,发现手提包不见了,赶紧联系乔某,要求他把包还回来。 乔某也没含糊,把手提包里的手机、金饰都还给了刘某,只扣下了那4100块现金,他觉得,其中4000块是自己给出去的,另外100块就算是自己的损失补偿。 可即便乔某归还了大部分物品,刘某还是选择了报警。 警方介入调查后,很快就找到了乔某,并认定他为盗窃。 乔某对此还一脸不解,他觉得自己只是拿回了属于自己的钱,怎么就违法了。 这里就存在一个很常见的误区,很多人都觉得,“我给出去的东西,就算后悔了,再拿回来也没关系”,可实际上,这背后藏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乔某把4000块现金交给刘某,刘某收下并放进自己包里的那一刻,就属于完成了赠与,这笔钱的所有权,已经从乔某手里转移到了刘某手里。 简单来说,就是从刘某收下钱的那一刻起,这笔钱就不再是乔某的了,就算乔某后悔了,就算两人之间的“交易”没达成,他也没有权利私自把钱拿回来。 哪怕退一步说,乔某和刘某当初真的就“金钱换亲密关系”达成了一致,刘某事后反悔,那4000块钱也属于违法所得,该由相关部门没收,乔某同样无权私自取回。 而乔某趁刘某不备,偷偷拿走她的手提包,主观上就是想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己的财物,客观上也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而且涉案金额4100块,已经超过了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事发之后,乔某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不仅退还了全部被盗财物,还把多扣的100块现金也还给了刘某。 刘某见状,也给乔某出具了谅解书,说自己觉得那4000块原本就属于乔某,不追究他的民事责任。 但谅解书只能减轻乔某的处罚,不能消除他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综合考虑乔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而且已经退赃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较轻,最终判决乔某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直到拿到判决书,乔某才真正明白,自己当初的一时冲动,到底造成了多么严重的后果。 他原本只是想靠金钱谋求一段亲密关系,不仅没能如愿,反而把自己送进了法律的红线里,背上了刑事案底,影响自己一辈子。 乔某的悲剧,根源就在于他的法律无知,他误以为自己给出去的钱,想拿回来就拿回来,却不知道,一旦完成赠与,财产所有权就会发生转移,再私自取回,就可能构成犯罪。 生活中,很多人都会遇到类似的情况,不管是赠与钱财,还是赠送其他物品,总觉得自己是出资人,就有绝对的支配权。 可法律从来不会顺着个人的主观想法来,它有明确的边界,一旦越过这个边界,哪怕你觉得自己再有理,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