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孕期被疑出轨公公转650万安抚
不好意思,我又跳预言家了。
广州案时,我就曾质疑,如果未走公证,其他人遇到类似情况,能否得到相同结果?
答案现在揭晓:不能。
最高院法官曾刊文,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在父母一方仅提供其与自己子女签订的借条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其他事实进行审查,无法达到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的,认定为赠与更符合实际情况,案件处理上应当驳回父母的诉讼请求。
回看该案的法院说理部分——“老唐仅能提供小唐出具的借条,无证据证明小谢知晓,同意该借款或事后追认,案涉650万元购买的房屋也不是基于夫妻日常共同生活所需,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
很明显,法官又倏地遵从最高院的指示精神了。
不要问为什么,问,就是伟大的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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