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29岁男子和妻子做试管婴儿,两人在医院冷冻了胚胎,并约定了胚胎移植手术

妙之聊生 2026-02-09 13:50:03

江苏淮安,29岁男子和妻子做试管婴儿,两人在医院冷冻了胚胎,并约定了胚胎移植手术的时间。可谁知,人生无常,手术前3天男子因工伤意外离世。妻子为了让男子能够后继有人,继续进行胚胎移植,并顺利生育了婴儿。孩子出生后,妻子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却遭到社保中心的拒绝,她一纸诉状闹上法庭,法院的判决温暖了女子。 李女士原本和丈夫陈某过着平淡又幸福的生活,夫妻俩结婚多年,一直没能拥有自己的孩子,心里都特别着急。 为了圆一个做父母的梦,两人商量后决定尝试试管婴儿,这成了他们生活里最大的盼头。 经过一系列检查和治疗,夫妻俩终于成功冷冻了胚胎,医院也和他们约定好了胚胎移植的时间。 眼看着离抱上孩子的日子越来越近,陈某和李女士都满心期待,每天都在憧憬着孩子出生后的生活,觉得日子一下子有了奔头。 可谁也没想到,意外会来得这么突然。 2019年12月12日,29岁的陈某在工作时发生了工伤,不幸当场离世。 这个消息像一道晴天霹雳,狠狠砸在了李女士身上。她怎么也不敢相信,前几天还和自己一起规划未来的丈夫,就这么永远离开了。 更让她崩溃的是,距离和医院约定的胚胎移植手术,只剩下短短三天。 一边是痛失爱人的绝望,一边是两人共同期盼的孩子,李女士陷入了巨大的挣扎。 她无数次想起丈夫生前对孩子的渴望,想起两人为了做试管婴儿付出的心血,心里只有一个念头:一定要把这个孩子生下来,这是丈夫留在世上唯一的血脉,也是他们爱情的延续。 在巨大的悲痛中,李女士强撑着身体,按照原计划完成了胚胎移植手术。 怀胎十月,她独自承受着身体和心理的双重压力,终于顺利生下了一个健康的宝宝。 看着怀里的孩子,李女士既欣慰又心酸,她知道,这个孩子是丈夫生命的延续,也是自己往后生活的全部希望。 孩子出生后,李女士想到丈夫是因工去世,按照相关规定,孩子作为工亡职工的亲属,应该可以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于是她带着相关材料,向社保中心提交了申请,希望能为孩子争取到这份保障,毕竟她一个人抚养孩子,压力实在太大了。 可让她没想到的是,社保中心直接拒绝了她的申请。 社保中心认为,这个孩子并非传统意义上的遗腹子,是在陈某去世后才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不符合领取抚恤金的条件。 一个人带孩子本来就不容易,现在还被拒绝申请抚恤金,李女士实在是太委屈。 她觉得社保中心的说法太不近人情,孩子明明是陈某的亲生骨肉,凭什么不能享受应有的待遇? 为了给孩子讨回公道,李女士毅然代表孩子将社保中心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双方围绕孩子是否属于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展开了激烈辩论。 社保中心坚持自己的观点,而李女士则拿出了亲子鉴定、胚胎冷冻记录等证据,证明孩子与陈某的生物学父子关系。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给出了公正的判决。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社保中心以“孩子不是传统遗腹子”拒付抚恤金,是对法条的机械理解。 本案中,胚胎形成、受精均在陈某生前完成,是夫妻双方共同生育意愿的合法产物;孩子与陈某存在生物学父子关系,与自然受孕的遗腹子女在亲子关系本质、血缘属性、供养需求上完全一致。 法条未限定“遗腹子”必须是体内受孕,仅以出生时间、孕育方式排除该子女,违背立法原意,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核心是保障工亡职工生前应供养的未成年子女,而非拘泥于孕育形式。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本案中,孩子虽在陈某工亡时为冷冻胚胎,但胚胎是其生命的初始形态,且在陈某生前已合法形成。 孩子娩出为活体,应溯及陈某生前即享有作为其子女的民事权利,包括获得供养的权利。 工伤保险制度与民法典胎儿保护理念一致,均优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填补工亡导致的供养中断损失。 综上,法院认为,虽然这个孩子不属于传统的遗腹子范畴,但他与工亡职工陈某存在明确的生物学父子关系,属于陈某生前需要供养的亲属范围。 最终,法院判决社保中心每月向孩子支付一千多元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一直支付到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 这份判决不仅给了孩子一份生活保障,更告慰了丈夫的在天之灵,也让李女士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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