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能否主张京牌按协议过户

水彩萝萝 2026-02-08 00:06:54
M、Z于2008年结婚,2014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汽车(京牌)两年内归Z使用,两年后过户给M。2020年Z购置新车(价值9万元),仍使用旧车牌照。M以Z未履行离婚协议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Z配合其办理新车(含京牌)的车辆转移登记过户手续,赔偿其损失。 【裁判】 蔚县人民法院:Z的新车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车辆所有人通过行政许可享有对牌照的使用权,车牌不具有金钱价值,不属于当事人的财产,不支持M的诉求。 M不服上诉。 张家口市中院: ①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②北京牌照不具有市场价值,属于行政行为调控与配置范畴;车辆具有市场价值,属于公众通过市场可以获得的物品。当京牌所涉权利与车辆物权发生冲突的时候,赋予京牌获得资格可有效满足协议主体的预期,可让双方充分感受到公平与正义,且更有利于落实诚信原则,故应优先保障当事人对牌照的权利。 ③车辆可过户,但京牌不能。本案中,京牌与车辆分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优先保障当事人对京牌的权利时,车辆与京牌在转移登记过户过程中也具有不可分性。结合Z有一定过错、M无过错的实际,以保护无过错方利益为原则,应确定新车(含京牌)归M所有,由M给予Z补偿。 ④M与Z的婚姻关系存续期已满一年,在北京市没有登记小客车,符合《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具备转移登记过户条件。 因此撤销一审判决,新车(含京牌)归M所有,Z配合办理转移登记过户手续; M补偿Z5万元。 【后语】 法院对京牌权利的性质认定、权利归属、租借买卖行为等予以规范并确定相应的裁判规则,有助于依法参与京牌乱象治理、严格规范转移登记程序。 一、京牌与车辆分属不同权利主体的情况下优先保护位阶规则确定考量 要考量行政管控方式、市场资源配置、 当事人过错等因素。相比较来看,京牌可以看作一项行政许可,并不体现财产价值;而车辆是物权保护对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律价值出现不同位阶时,考虑本案所涉及的公共秩序、权利自由、公平正义,应赋予北京牌照权利保障优先地位。 二、转移登记过户的司法与行政审查 还需审查受让人是否符合《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否则,即使作出裁判也得不到执行。 三、租赁等黑市行为的法律评估 行政管理规定对租赁等行为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法院在审理租赁车牌等相关案件时,一律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定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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