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的刘玲在常去的餐馆点了碗6元面条,穿高跟鞋返回座位时在台阶处摔成十级伤残,随后起诉餐馆索赔21万元。法院审理后认定,刘玲自身疏忽是主因,需承担85%责任;餐馆因斜坡存在安全隐患,承担15%责任,赔偿3万余元。此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责任边界,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参考。 一、事件复盘:6元面条引发的21万索赔风波 事情得从一碗普通的面条说起。岳阳的刘玲是家餐馆的老主顾,这天像往常一样来店里点了碗6元的面条。可就在她付完钱穿着高跟鞋返回座位时,意外突然发生——在店内玻璃推拉门的台阶处,她脚下一滑重重摔倒,疼得根本站不起来。 被紧急送医后,刘玲被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必须手术治疗。出院后的司法鉴定更让她揪心: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需要伤休180天、护理90天、营养60天。一算下来,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加起来不是小数目,于是刘玲找到餐馆要求赔偿。 可餐馆这边态度很明确:是你自己穿高跟鞋不小心摔的,主要责任在你自己。双方吵来吵去没谈拢,刘玲干脆一纸诉状把餐馆告上法院,索赔金额高达21万元。这个数字一出,不仅餐馆老板傻了眼,连周围人都议论纷纷:一碗6元的面条,真能要出21万的赔偿吗? 二、法院判决背后:法律如何划分责任? 面对这起纠纷,湖南岳阳华容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清晰答案:刘玲自行承担85%的责任,餐馆承担15%的责任,赔偿3万余元。这个结果可不是法官拍脑袋定的,背后藏着明确的法律逻辑。 (一)消费者的"注意义务":穿高跟鞋得绷紧安全弦 法院首先明确了刘玲的主要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该清楚穿高跟鞋行走本身就比平时更容易失衡,尤其是在餐馆这种可能存在汤汁、酒水滴洒的地方,更得提高警惕。更关键的是,刘玲是这家餐馆的常客,对店里的台阶布局早就熟悉,本应该提前预判风险,放慢脚步留意脚下。 还有个关键证据:当天在场的其他顾客都作证说,行走时没觉得地面有问题,当天也没其他人摔倒。刘玲自己也拿不出证据证明事发时地面有明显的油渍、水渍。这就说明,摔倒主要是她自身疏忽导致的,而非地面突然出现的意外状况。 (二)餐馆的"保障义务":不是无限责任,需达"合理限度" 那餐馆为啥还要赔钱?这就涉及到《民法典》里的"安全保障义务"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得对顾客的安全尽到合理保障义务,没做到就要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发现,餐馆虽然在台阶处采取了一些防滑措施,但室内斜坡的设计确实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刘玲在店里受伤是客观事实,说明餐馆的保障措施还没做到"万无一失",所以得承担部分责任。但这种责任是有限的,不能因为顾客在店里受伤就全怪经营者,毕竟餐馆没法杜绝所有意外风险。 (三)责任划分的核心:过错程度决定赔偿比例 最终的责任比例划分,本质是看双方的过错大小。刘玲的疏忽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要承担85%的主要责任;餐馆的安全隐患是次要因素,所以只承担15%的补充责任。这种划分方式在类似案例中很常见,比如之前有顾客在餐厅踩空摔伤,因为自身踩空是主因,餐厅也只承担了20%的责任。 三、网友吵翻了:这3万赔得冤不冤? 判决一出,网友们的讨论瞬间炸开锅,主要分成了两派观点: 挺餐馆派:"这3万赔得有点冤!"有网友说,餐馆已经做了防滑措施,其他顾客也没摔倒,明显是顾客自己穿高跟鞋不小心,凭啥还要老板掏钱?还有人算了笔账,一碗面才6元,要赔3万多,得卖5000多碗面才能赚回来,小餐馆根本扛不住。 挺顾客派:"餐馆本来就有隐患!"另一部分网友认为,既然法院认定斜坡有安全隐患,就说明餐馆没尽到义务,赔钱是应该的。而且顾客摔成十级伤残,后续还要休养半年,损失确实大,3万元根本不够弥补。 还有中立网友指出:"不能一出事就赖商家,也不能让商家完全甩锅。"消费者得对自己安全负责,商家也得把安全措施做到位,这才是双赢。 结论:安全从不是"单方义务",这事你怎么看? 这起"6元面条索赔21万"的案子,其实给所有人都上了一课:公共场所的安全,从来不是某一方的事。 对经营者来说,别觉得贴了警示标、铺了防滑垫就万事大吉,得定期检查环境隐患,像台阶、斜坡这些容易出事的地方,更要多上心。对消费者而言,出门在外得有"自我保护意识",穿高跟鞋、走路看手机这些增加风险的行为,一定要慎之又慎,毕竟自己才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不过争议还没停:有人说餐馆的15%责任判轻了,也有人觉得顾客自己摔的就该自己担责。你觉得这3万赔偿合理吗?如果是你穿高跟鞋在餐馆摔倒,会认为是自己的责任还是餐馆的责任?来评论区说说你的看法!
湖南岳阳的刘玲在常去的餐馆点了碗6元面条,穿高跟鞋返回座位时在台阶处摔成十级伤残
笔尖下说法
2025-10-13 1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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