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不守信用的代价!”河南郑州,男子交了1000元定金,找店家订了50克黄金

一个木头 2026-02-01 22:40:04

“这就是不守信用的代价!”河南郑州,男子交了1000元定金,找店家订了50克黄金金条,可等他去拿货时,店家却说没有货,但是愿意赔偿100元。男子说这是打发要饭的,自己从鹤壁跑到郑州买黄金,并且一个晚上就涨了1000元,如果店家没货,应该早点说。可店家却反驳他:就算按照金价算,一个晚上也就700,哪里来的500元,他愿意多退500元给对方。结局让人意想不到。网友:要是跌了,他肯定给你。 董先生看金价涨的厉害,自己手里也有一点闲钱,就想着囤点黄金用来以后升值。 他在网上刷到一个卖黄金的店家,对方说他们店里有金条,董先生就加上了对方的联系方式,两人进行了线上沟通。 董先生在鹤壁,店家在郑州,两人谈好价格和克重后,董先生付了1000元定金给店家,并约定次日上门取货。 到了取货那天,董先生兴高采烈地来到金店,可当他提出要取之前订好的50克金条时,店家却说钥匙不在身上,在自己媳妇那里,让董先生他们晚一点再来取。 董先生也没在意,按照对方的要求过去了,可店家的态度却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 店家一脸为难地表示,董先生订的那根金条没货了。 董先生一听就急了,自己都交了定金,怎么能说没货就没货呢? 店家随后提出补偿100元给董先生,这一下可把董先生气坏了,要知道,黄金价格波动大,光一个晚上,50克黄金就涨了1000块钱,店家说给100元这不是打发要饭的吗? 董先生认为店家也太黑了了,明明承诺过的,不管金价涨跌,都按原价给货,可金价涨了,对方却反悔不给货了。 店家还找各种借口,一开始说没拿钥匙,现在又说他找人订了黄金,但是人家不给货,所以自己也没有货给董先生。 见对方不给自己货,又不愿意赔偿,董先生夫妻也怒了,直接找了记者过去。 店家跟记者解释,自己找别人订了货,但是对方没发货。 记者提出能不能出示一下双方的记录,可店家却不同意,说这些东西,绝对不能给记者看。 他还说,自己虽然没有50克的金条给董先生,但是店里有10克、8克的碎金子,如果董先生要,他可以给。 董先生郁闷极了,自己大老远跑来,结果货没拿到,金价涨了,现在一个晚上就损失了1000多。 可店家却纠正他,董先生订货的价格是1126元(每克金价),现在是1140元,50克最多也就涨700元,哪里来的1000元。 董先生强调自己不是为了这几百块钱,而是看重黄金的升值空间,如果店家一开始就说没货,自己完全可以去找别人家买,店家承诺给货却做不到,给自己造成了损失。 店家解释现在黄金太火爆,都需要定制,如果董先生愿意等,有货也可以给他,但现在还不能落实,只能找人去问,最好的解决办法是自己把定金和差价退给董先生。 董先生同意店家把差价退给自己,双方互不追究。 店家说多退500元,可董先生不同意,要求给700元。 店家有些生气,说:“我没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随便你想咋整都中,对不对?” 最终,董先生同意对方退还1000元定金,再赔偿自己500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董先生出于对店家的信任,提前支付定金并约定好交易,店家本应遵守承诺按时交货,可店家没有按时交货,有违商业诚信。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董先生和商家谈好价格,交付了定金,双方的订购合同已经生效,店家应当按照约定,交付50克金条给董先生。 商家事后以没货为由拒绝交付商家继续履行交付金条的义务,如果确实无法交付,商家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88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董先生从鹤壁赶到郑州买金条,店家提出补偿100元的方案,无法弥补董先生的损失,最终双方协商退还定金并给予500元差价补偿。 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应遵守约定,真诚相待、信守承诺,答应别人的事情,无论大小,都要尽力去完成,不然就不要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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