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一女子和闺蜜在火车站旁的小超市,花12元买了两桶白象泡面充饥。不料,当女子撕开包装纸,面饼下竟有一枚刻有“白象”二字的1克金条。女子和闺蜜相视惊呼,泡好的面都忘了吃。这份意外之喜被拍成视频后,迅速点燃网络。无独有偶,安徽一女子家也在泡面里遇到了这份“惊喜”,孩子开心得不得了。原来,这是厂家推出的有奖活动,悄悄在部分产品里藏了2026份1克金条。而随着消息传开,一些网友甚至翻出电子秤,试图通过重量差异来发现“机会”。 据悉,1月25日,马女士和闺蜜乘火车到开封旅游。 下午四点,两人饥肠辘辘,在车站旁一家生鲜超市花12元买了两桶白象泡面。 拆开包装后,马女士发现面桶里居然有一小块金条,约1克重,上面刻着“白象”二字。 马女士愣了半晌,第一反应是“是不是恶作剧”?但金条质感沉甸甸,不像玩具。 闺蜜也凑过来看,两人又惊又喜,连泡面都忘了吃。 马女士说,她本来没打算公开,直到1月28日看到社交平台上有人发类似经历,才随手上传视频。 没想到,视频迅速走红,获赞7.4万,转发近4万。 不少网友留言调侃:“明天就去囤泡面!”“这是新型理财吗?” 也有人质疑真实性,甚至有人私信问她“是不是炒作”。 大量的关注让马女士既兴奋又有点不知所措,她开始更认真地考虑这份“飞来横财”的处理方式。 她注意到国际金价那几天有些波动,便琢磨着:“等金价再涨涨就卖掉,卖的钱,分一半给我闺蜜。” 这个打算简单、朴实,充满了对友情的珍视。 几乎在同一时间段,安徽的姚女士一家也经历了相似的惊喜,家里孩子打开一桶存货的白象泡面当点心,意外发现了金条,全家人都开心不已。 姚女士的选择和马女士不同,她决定把这份好运的象征收藏起来,留作纪念。 姚女士将此事也发布视频,视频点赞量高达240万。 对此,白象旗舰店客服明确回应,2025年12月20日至2026年3月31日,白象推出“吃桶面送一年第一桶‘金’”活动,一等奖为定制的1克黄金,共计投放2026份。 客服强调,金条是“随机投放的惊喜”,且未公布中奖概率,理由是“难以确认准确生产数量”。 很快,社交平台上出现了新的“攻略”,有人开始分享如何利用电子克秤称重,甚至动用金属探测仪,试图从一堆普通的泡面中,筛选出那份“沉甸甸”的幸运。 针对网友用电子秤、金属探测仪“筛选金条”的行为,客服表示“不建议”,但未明确禁止。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本案中,当马女士支付12元购买泡面时,她不仅购买了泡面本身,也获得了参与其中奖活动的资格即附随的赠与机会,金条是这份赠与合同的“标的物”。 白象公司作为赠与人,已经将这份含有金条的泡面作为其产品投放市场,完成了交付准备。 马女士作为受赠人,在生鲜超市通过购买行为,支付了对价,取得了对该桶泡面的占有和控制权。 当她亲手打开包装,并实际发现、占有金条时,视为金条的交付已经完成。 因此,从马女士拿起金条的那一刻起,所有权就不可逆转地从商家转移到了马女士手中。 有人说,商家能不能反悔? 答案是:不能。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可见,赠与合同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一旦权利已经转移,赠与就不能任意撤销。 本案中,金条已交付给马女士,商家不能以“这是我们的活动”、“你只是偶然得到”等理由索回。 有人说,超市有没有份? 答案是:没有。 超市只是销售终端,是买卖合同的卖方,并非奖品的赠与方,它与马女士之间是泡面本身的买卖关系,与金条无关。 有人说,闺蜜有没有份? 答案是:在法律上,闺蜜原则上不能主张对金条的所有权或份额。 具体到本案,闺蜜既不是发现者,也不是承载金条的那桶特定泡面的唯一购买者和开启者。 从报道看,两人购买时并未达成任何书面或口头的特殊协议,例如“无论谁中奖都要平分”。 所以,闺蜜原则上与金条无关。 但是,存在一种可能引发争议的“灰色地带”。 如果闺蜜在事后主张,这泡面是我们一起出钱买的,并试图以此证明金条是“共同出资”的成果,那么可能会产生纠纷。 但这种主张非常脆弱,即使两人共同出资12元,但马女士才是金条的直接发现者和占有者,闺蜜主张金条权属的主张很脆弱。 除非闺蜜能拿出确凿证据证明双方事前有明确的“平分中奖品”约定,否则她的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不过,马女士本就打算把金条变现,并把一半的钱分给闺蜜,这无疑是最好的结果。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