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判例很正,仍有一些法院判决不受理,很混乱!这需要最高法出面规范。 《辽阳嘉和商贸有限公司与杨俊杰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10民终1380号,2023年10月27日) 二审法院认为 : 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问题,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定期休假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此工资为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据此,原审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的认定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原审虽然对杨某某主张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未予审理,但杨某某并未就提出上诉,本院二审对此亦不作审查。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施行日期 :1990年1月1日,现行有效)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这个判例很正,仍有一些法院判决不受理,很混乱!这需要最高法出面规范。 《辽阳嘉和
北京的赵作明
2026-01-31 18: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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