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来到一家足疗店按摩放松,支付了500元费用后,男子被安排进了一个单间,然而就在女技师刚刚按摩了几分钟后,女技师就让男子从后窗离开,男子虽有疑问,但是看到女技师面露难色,于是便成后窗离开,结果刚走出去就被民警给逮了回来,随后,警方以男子涉嫌嫖C为由对其处以5日行政拘留,男子不服将警方告上了法院。 据悉,事情是这样的,在2024年10月1日下午,男子张某路过一家足疗店,看到店里推出了一款按摩服务,于是张某就走了进去,因为时值国庆假期,张某以为有优惠,于是就同意以500元价格接受按摩服务。 随后,张某就在女技师刘某的带领下,进入了按摩间。随后,张某躺在按摩床上,接受起了女技师的按摩,然而,刚按了几分钟的后背,刘某就让张某从后窗离开。张某不知所以,但是看到刘某面露急色,便只能依照刘某的指示从窗离开。 此时,张某刚探出头去,就被民警给逮了回来,随后,民警将张某、刘某等人带回了警局进行调查。 调查完毕后,张某便被直接送去了拘留所执行了5日行政拘留,理由是张某涉嫌嫖C。 然而,张某对此并不认同,张某表示自己主观上没有嫖C意思,客观上没有违法行为,自己也未进入到违法行为的预备阶段,而且自己的口供不能证明和女技师实施了商谈了价格和实施了违法行为,所以,张某认为处罚的没有任何道理。 此后,张某申请了行政复议,奈何复议结果被维持,于是,张某只能将警方告上法院,希望能够撤销处罚。 众所周知,张某起诉警方,这属于民告官,就是所谓的行政诉讼。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就是说,作为被告,应当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处罚是合法合理的,如果证明不了,自然要被撤销处罚决定。 对此被告表示,本案中,张某在涉案足疗店内欲与女技师进行卖Y嫖C活动,已谈妥价格,实施过程中被查获。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勘验笔录等在案证据,对张某的违法行为认定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并作出被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处罚适当、证据确实充分,并无不当。 那么,法院会选择支持张某,还是选择支持警方?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Y、嫖C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张某在涉案足疗店内欲与女技师实施违法行为,已谈妥价格,在实施过程中被抓获。 被告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履行了法定程序,并依法保障了张某的陈述、申辩权利,行政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求,不过张某对此还是不服又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二审又判决驳回了张某的上诉。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注:本案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件稍做改编,非发生在当前,仅做普法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