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七旬老伯在妻子的遗物中发现了一个存折,里面显示存有60万本金,于是,

大彬叔叔 2025-09-25 16:45:11

吉林长春,一七旬老伯在妻子的遗物中发现了一个存折,里面显示存有60万本金,于是,老伯拿着存折到银行取现,不料却被银行拒绝,于是,老伯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要求银行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结果法院的判决让人很是意外。 老崔已经70多岁了,前不久老伴去世后,老崔就着手处理老伴的遗物,让老崔喜出望外的是,在整理遗物的时候,老崔发现了妻子生前的一个存折,打开之后,竟然发现存款足足60万。 可是,老伴生前却并未向自己提起过,而且存款时间显示,这是在2000年左右存的,于是,老崔拿着这个存折来到了银行,希望银行能把这笔钱还给自己。 谁知,银行却表示查询后没有这个记录,这让老崔很是无语,明明存折上显示有60万,银行怎么能说一分钱都没有?吵闹无果后,老崔决定将银行告上法院。 老崔认为,自己手持真实有效的存折,作为银行,就应按照存折上显示的余额兑付给自己。 可是银行却表示,2000年6月7日开户后存入了一元,这和银行系统是一致的,但是,存折第二行存入了100万元,其中6日被涂改成了7日,所以不能证实老崔存款后取款40万尚存60万的事实。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老崔能要回这笔钱吗? 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提到,持有人存单等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如金融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持有人未向金融机构交付上述凭证所记载的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不存在存款关系,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因此,如果银行无法举证证明双方不存在存款关系,则这笔钱60万的存款,是要兑付给老崔的。 那么,法院是如何判定的? 法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存折上存入100万后取款40万,剩余60万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因此崔某得诉求依据不足,不能支持,最终判决老崔败诉。 事发后,网友表示,这个情况最大可能是,他是7号存款的,因为他没有存折,就是7号开户,开户默认存入1元,由于系统默认一行只能记录一条信息,所以他7号就不能存款,存不进去,柜员为了留住储户在自己的业务量,把日期手工电脑改为6日,这样就可以打印到存折上了。 但是为了与实际存款日期和手工凭证一致,手工在存折上把6改为7日,后续不是储户又取了40万吗?没有他前面存的100万,那40万能取出来吗? 目前余额60万是真实存在的,真伪不明就是伪命题,只要调出当时取款凭证,记载余额,再调出6日7日储蓄总账和手工凭证,就能证明存款是否存在。 还有网友说,存折本身如果是真的,并且银行也认可存入过100万,我认为日期的清晰涂改不影响存折的法律效力。银行提供支取明细账就行了。看文中的叙述,我更倾向于,这笔存款是存在的。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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