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男子下车取物被妻子致拖行骨折,保险拒赔“三者险”,一气之下他将妻子和保险公

乔老二啊 2026-01-24 13:39:10

成都一男子下车取物被妻子致拖行骨折,保险拒赔“三者险”,一气之下他将妻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成都一位大哥,坐自家车回老家,下车时转身拿瓶饮料的功夫,车子突然动了,把他拖出去好几米,脚踝骨折,手术花了八千多。 更憋屈的是,保险公司赔钱的时候扯皮了:该按“车上人”的座位险赔1万,还是按“车外人”的第三者险赔更多?两口子没谈拢,最后闹上了法院。 杨先生和媳妇儿史女士,去年8月开车回绵竹。到地方了,没瞅见车位,史女士就没熄火,想让家里人先下。 杨先生从后座左边下来了,媳妇提醒说把车上没喝完的饮料拿上。他呢,就探身回车里拿。 就在这节骨眼上,史女士以为人都下完了,一把方向就给油起步了。 杨先生半个身子还在车外呢,一下子被带倒,硬生生拖出去几米,右脚踝骨折还半脱位,手术、康复折腾得不轻,鉴定下来够十级伤残。 一开始交警认定是“乘客受伤”,保险公司按座位险赔了1万。可后来杨先生觉着不对啊,我受伤的时候脚都站在地上了,还算“车上人”吗? 这不成了“车外人”了吗?他又找交警重新出了认定书,这回写的是“与站立行人杨先生发生碰撞”。 可保险公司不认这套,说认定书上你还是“乘车”身份,坚持只赔座位险。 两边僵住了,杨先生干脆把媳妇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了,索赔19万,这案子马上就要开庭了。 我觉得这事关键,真就是“那一瞬间你算哪边的人”。法律和保险条款抠这个“瞬间”,是有道理,但落到咱们普通人身上,就感觉特别拧巴。 你想想,他一只脚在车外,身子探进去,这算“上下车过程中”吗?好像也算。可他人主要的重量已经在车外地面了,说是“行人”好像更对。 交警第二份认定书都写“站立行人”了,我觉得这个描述更贴近咱们普通人的理解。 保险公司咬住表格里那个“乘车”的勾,感觉有点避重就轻。 对于这种“擦边球”的情况,你觉得该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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