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打赏女主播1988次,累计金额超87万,妻子起诉主播和平台要求返还被驳回。打赏最初就是一种赠与行为,之后平台给商业化了。这种非理性的明显超过公众合理认知的赠与应可以撤销,平台没有明确提示告知是消费合同关系,你法院就直接给确认了,非常不妥。即使是合同关系,平台作为合同相对人也应对该非理性行为采取一定措施。平台对不恰当的言论和图像都能够及时监督限制,这种非理性的行为更能够及时处理,平台是处于优势地位的,平台不能为了追求利益而不顾一切吧。法院的理由不能成立。他把一般性的服务消费等价于网络打赏消费,这是有本质差别的。网络打赏行为是否收到物价局的监督?是否收到平台的监管?平台作为受益方是否有故意引诱的可能?直播打赏原则上属于无效消费行为。87万在我们这能付套小三居首付了,结果花在直播间里。虽然法院说不构成赠与,但这钱毕竟是夫妻共同财产,男方一个多月就败光,现在女方只能内部追责,可要是男方没钱没房,最后还是女方吃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