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男子喜欢囤废品,他把小区地下室当成自家仓库,长期堆放杂物,又臭又有安全

运良说是非 2026-01-19 13:09:22

广西南宁,男子喜欢囤废品,他把小区地下室当成自家仓库,长期堆放杂物,又臭又有安全隐患,物业要求男子清理无果后,直接让人上门全部回收了,男子气得报警,物业只好又把废品全部送回来,可男子非说东西少了,拒绝收货,物业也不惯着,又把废品全部送到回收站,男子这下不干了,直接诉至法院,向物业索赔财产损失12419元。结局哭笑不得! 老梁这人有个习惯,特别爱攒东西,而且,他爱往公共区域堆垃圾。 他家在负二楼地下室,本来是大家停车或者通风的地方,结果被老梁长期霸占,堆满了他家的私人物品。 啥旧家具、破纸箱、瓶瓶罐罐堆得满满当当,跟个废品收购站似的,惹得其他业主哀怨声连连。 这事儿物业肯定得管。2024年7月19号,物业贴了张条子在老梁那堆破烂墙上。 条子上明确写了:这是公共地方,堆东西不仅脏,还容易着火,赶紧在7月23号之前弄走。要是到时候还没动,我们就当没人要的垃圾给处理了。 话都说到这份上了,正常人早就动手搬了。可这老梁却毫无动作,他只当物业就是吓唬吓唬人,哪敢真动他的东西? 他压根没当回事,一样也没搬。 结果到了8月18号,物业一看,好家伙,给你脸了是吧? 他们也没跟老梁客气,直接叫了个收废品的上门。所有废品一锅端,全给拉走卖给旧货回收站了。 第二天,老梁去地下室一看,傻眼了!我那堆宝贝呢?他这下急了,赶紧报警,说物业偷他东西。 警察一介入,物业那边再不乐意,也还是配合着把东西从回收站拉回来了,又给老梁送了过去。 按理说这事到这就该结了,人家把东西给你送回来了,你签收了不就完了吗?可老梁不干。 他跑过去一看,觉得东西好像少了几样,反正就是不满意,脖子一梗,大喊我不收!你们弄丢了东西就得赔! 物业一看这架势,也是无奈,你不收是吧?行,又给拉回旧货店了。 这一来二去,老梁越想越气,觉得自己吃了大亏,一纸诉状把物业告到了法院,要求物业赔偿他12419块钱。 到了法庭上,这老梁的算盘打得噼里啪啦响。 他觉得:第一,那是我的私人物品,你们凭什么动?第二,东西少了,你们得赔。第三,我那些宝贝都是好东西,值1万多呢! 那从法律角度,怎么看这场纠纷? 《民法典》第286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法律明确说了,业主不能任意弃置垃圾、侵占通道。 梁某觉得地下室是自家的,想堆啥堆啥,那是不可能的。毕竟公共区域是大家的,不是你家的仓库。 梁某长期堆废品,不仅违约,还直接违反了这条法律。 因为梁某堆的东西有火灾隐患,威胁到了全楼人的安全,物业在贴了条子、给了期限、梁某仍不改的情况下,把东西清走,这在法律上叫排除妨碍。 这不仅是物业的权利,更是他们的法定义务。如果物业看着隐患不管,万一着火了,物业反而要担责。 所以,物业叫收废品的把东西拉走,是在履行法律赋予的消除危险的职责,不是侵犯梁某的财产权。 法律讲究因果关系。梁某索赔的前提是物业侵权,但前提条件是梁某的物品是合法存放的。 因为梁某的存放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违约的,所以后续的清理行为就是合法的。 这就好比小偷去别人家偷东西被打了,不能反过来要医药费,因为他侵权在先。 法官审理认为:第一,你老梁当初买房的时候签过《承诺书》,答应遵守小区规约,不占公家便宜。 你长期在地下室堆东西,既挡了别人的路,又埋下了火灾隐患,这本身就是违约,也是违法。你不仅没理,还是过错方。 第二,物业贴了条子,给了你好几天时间,仁至义尽了。你自己不清理,人家为了全小区的安全,为了消防通道畅通,把你那些破烂清走,那是履行职责,不是侵权。 人家叫收废品的来,也是为了处理掉,不是为了贪你那点破烂。 第三,关于东西少没少。警察都出面了,物业把东西送回来了,是你自己拒绝收货。你说少了东西,你得拿证据啊! 你当时不现场清点,不拍照录像固定证据,现在空口白牙说少了,谁信?法院讲究的是证据,你拿不出证据,那就是你瞎扯。 第四,你说那堆破烂值12419元,却连个发票、转账记录都没有。 而且你堆的那都是些旧货、废品,就算买的时候贵,现在也就是个废旧物资的价。你想按新品价索赔,那肯定不可能。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老梁的所有诉讼请求,一分钱不赔!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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