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踩下电门那一刻,他已亲手签下了死刑令 别再用“间接故意”来粉饰这场屠杀的性

鸿羲品海边 2026-01-19 12:26:25

二次踩下电门那一刻,他已亲手签下了死刑令 别再用“间接故意”来粉饰这场屠杀的性质了。景德镇撞人案的核心,不在车速多快、伤亡多重,而在那个被刻意轻描淡写的细节——他在女友劝阻后松开油门,几秒后又狠狠踩死电门,6秒内将车速推至128公里。这不是失控,不是情绪宣泄,而是一次清醒的、主动的、对公共安全的彻底宣战。法律若仍将此定性为“间接故意”,那无异于告诉所有愤怒的司机:只要你说“我没想杀人”,就可以把马路当战场。 很多人混淆了“没有杀人动机”和“没有杀人故意”。刑法中的直接故意,从来不要求你恨被害人。你不需要认识那一家三口,不需要与他们有仇,甚至不需要希望他们死——只要你明知在限速40的城市主干道上以128公里时速狂飙,必然会导致他人死亡或重伤,却依然选择这么做,你就构成了直接故意。这就像一个人往人群密集的广场扔炸弹,哪怕他只是想听一声巨响,只要他知道会炸死人还扔,就是故意杀人。 而本案中,廖某宇的行为链条清晰得令人发指。第一次加速,或许还能说是情绪激动下的冲动;但女友当场劝阻,他短暂松油,说明意识完全清醒。那一刻,他听见了警告,看见了前方路口的人流,也清楚自己驾驶的是性能强劲的电动车。可就在这种状态下,他非但没有减速,反而二次暴力踩电门——这不是“放任结果发生”,这是“确保结果发生”。因为以他的驾驶经验,不可能不知道128公里在市区意味着什么:刹车距离超过百米,转向即失控,任何行人都是活靶子。 更讽刺的是,判决强调他“事后踩了刹车、打了方向”,以此证明他“不希望结果发生”。可这恰恰暴露了司法逻辑的荒谬。一个在128公里时速下才想起避让的人,他的刹车不是出于对生命的敬畏,而是撞击前的本能恐慌。就像持刀杀人者在刀尖入肉瞬间手抖了一下,能因此说他不想杀人吗?物理规律早已决定了结局:限速40的路段,128公里的速度,等于把汽车变成一枚人肉导弹。他不是“来不及避免”,他是根本没打算避免——否则,为何不在第一次被劝阻时就停下? 法律界常把“间接故意”当作情绪化犯罪的减责通道,仿佛只要加一句“我当时很烦”,就能把蓄意危险行为降格为过失。可景德镇案撕开了这个漏洞的残酷真相:当一个人在清醒状态下,二次选择将公共道路变为死亡赛道,他的主观恶性已远超许多预谋犯罪。那些躲在“间接故意”标签后的辩解,本质上是在纵容一种新型暴力——以情绪为名,行杀戮之实。 我们不妨设想:如果他第二次踩电门后,因车辆故障未能加速,是否就不构成犯罪?当然不是。刑法惩罚的是行为意志,而非结果偶然。正因为他主动选择了极端危险的行为模式,才导致三人死亡。而法院若因他“没有特定杀人目的”就轻判,等于向社会传递一个信号:你可以用“心情不好”为借口,在闹市飙车、闯红灯、甚至冲撞人群,只要事后哭诉“我不是故意的”,就能逃过最严厉的制裁。 这不仅是法律技术问题,更是价值导向问题。公共安全不是抽象概念,它由每一个行人的脚步、每一个孩子的书包、每一个家庭的归途组成。当一辆车以三倍限速冲向斑马线,它威胁的不是某个具体的人,而是整个社会赖以运转的信任基础——我们之所以敢过马路,是因为相信司机不会把油门当玩具。而廖某宇的二次踩电门,正是对这种信任的彻底背叛。 因此,此案不应止步于“死缓”的妥协判决。法律必须明确:在高风险场景中,经劝阻后仍主动升级危险行为,且明知必然导致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直接故意。这不是严刑峻法,而是对生命最基本的尊重。 否则,下一次,当又一个司机因吵架而踩死电门时,他会怎么想? “反正最多算间接故意,死缓而已。” 而下一个被撞飞的,可能是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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