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有个叫刘某的,疑心病犯了,总觉得老婆跟同村李某有事。大半夜的,他跟疯了似的翻墙进李家,拧开液化气罐,还接了根软管往客厅引,嘴上说“就想吓唬吓唬”,结果法院直接判他故意杀人罪(未遂),蹲了四年大牢。 2025年的时候,刘某的日子过得那叫一个拧巴。他总怀疑自己老婆跟同村的李某有说不清的关系,这种念头一旦冒出来,就跟生了根似的,怎么也拔不掉。 他白天吃不下饭,晚上翻来覆去睡不着觉,心里跟堵了块又沉又硬的石头,那股子疑心病把他折磨得没个人样,看谁都觉得带着异样的眼光。 2月25号那天夜里,月黑风高,村子里的人都睡得沉,连狗吠声都听不见几声。 刘某躺在床上,越想越气,越气越钻牛角尖,脑子里全是乱七八糟的猜测,最后一股邪火直冲脑门,跟被魔怔了一样,觉得非得给李某点颜色看看不可,不然这口气咽不下去。 他悄悄爬起来,穿上衣服,摸黑溜出家门,脚下生风似的跑到李某家院墙外。院墙不算高,他深吸一口气,手脚并用地翻墙跳进了李某家的院子。 院子里静悄悄的,只有风吹过树叶的沙沙声,他猫着腰,屏着呼吸,跟做贼似的贴着墙根挪到厨房门口,轻轻推开门,一眼就瞅见了角落里那罐液化气。 也不知道他从哪找来一根软管,动作麻利得很,三下五除二就把气罐阀门拧开,把软管一头死死接在气罐接口上,另一头直接扯到厨房门外,往李某家客厅的方向引。 做完这一切,他还特意检查了一下,确保气体能顺着软管源源不断往客厅里飘,那架势,哪里是吓唬,分明是想把这一家子都置于死地。 确认万无一失后,他又跟来时一样,悄无声息地翻墙跑了,回到家倒头就睡,仿佛什么都没发生过。可他千算万算,没算到李某的老婆有起夜的习惯。 后半夜,李某的老婆迷迷糊糊起身,刚一推开卧室门走进客厅,就闻着一股刺鼻的液化气味儿,那味道冲得人头晕脑胀。 她瞬间就清醒了,吓得魂都快没了,赶紧捂着鼻子,跌跌撞撞冲到厨房,一眼就看到了正在“嘶嘶”漏气的液化气罐和那根连接的软管,她反应极快,冲过去一把拧紧了阀门,紧接着就哆哆嗦嗦掏出手机报了警。 警察接到报警电话,效率高得很,连夜就赶到现场勘查,第二天又挨家挨户走访排查,3月3号就把刘某给抓了个正着。 一开始,公安机关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把他刑事拘留的,毕竟他大半夜翻进别人家院子,这事儿本身就已经触犯了法律。 到了审讯室,刘某还挺“委屈”,耷拉着脑袋,一个劲儿辩解,说自己就是一时糊涂,想“吓唬吓唬”李某,让他以后离自己老婆远点,没真想杀人。 他还拍着胸脯说,自己后来还特意回去安了减压阀,把泄漏给止住了,绝对没想着要闹出人命。 可警方哪能就听他一面之词。为了搞清楚真相,还事情一个本来面目,警方专门抽调了精干力量,不仅反复勘查现场,还专门做了侦查实验,甚至请了专业的燃气专家来分析。 这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专家出具的报告明明白白写着,刘某所谓的“按了减压阀”根本没用,那液化气罐的气体压根就没停过。 按照当时的泄漏速度和客厅的密闭程度,没多久气体浓度就快达到爆炸极限了,只要有一点火星,整间屋子都得炸飞。 这哪是什么“吓唬”,分明就是处心积虑的故意杀人,只是运气好,没酿成无可挽回的悲剧。 其实法律里对这种情况说得很清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就明确规定了故意杀人罪,不管最终有没有闹出人命,只要有杀人的主观故意,还实实在在付诸了行动,就够得上这个罪名。 还有第二十三条补充的,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罪名是绝对跑不了的。 更别提刘某深夜翻墙进别人家,单这事儿就够得上《刑法》里的非法侵入住宅罪了,两项行为叠加,性质更严重。 他开液化气罐放气的举动,结合专家的检测结果,主观上想剥夺他人生命的心思,根本藏不住,明眼人都看得清清楚楚。 最后没出人命,纯粹是李某老婆发现得及时,反应够快,这属于他自己没法控制的意外情况,刚好符合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 案子很快就移交到了法院,经过一系列严谨的审理,2026年1月9号那天,法官当庭宣判,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 刘某一听这判决,当时就懵了,眼睛瞪得老大,嘴巴张了半天说不出一句话,估计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一时的冲动和糊涂,会换来四年的牢狱之灾,这代价实在太大了。 你说这事,怀疑归怀疑,有啥事儿不能坐下来好好说,非得走这种极端又犯法的路子。 这下倒好,老婆的事儿没弄明白,自己先把自己送进监狱了,不仅丢了自由,还毁了名声,家里的日子也彻底乱了套。一时脑热的代价,真不是谁都能扛得住的。 对于这件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闪电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