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一男子花了200元在出租屋里享受了一次按摩服务,7个月后,警方找到了男子,随后便以男子涉嫌嫖娼为由,对其处以了13日行政拘留外加5000元的罚款,男子不仅否认有过违法行为,还以警方超期限处罚为由将警方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法院会怎么判? 这女的记忆力真好,每天接待多少人还记得好久前这个就去一次的。 即使有按摩女单方面指认,没有其它证据,不足以认定嫖娼事实,本案中有可能刘某认可了按摩女的指认,后来反悔了。 有人说一个200元的转账数字,在法律的天平上,既是支付凭证,也是道德尺规。当它与关键口供、现场指认环环相扣,便不再是孤证,而是照见事实的强光。 网友表示:我亲自领教过,打电话去了,然后让我承认,我说没做过,带进拘留室,接着上手铐,旁边的辅警苦口婆心劝我承认,我说真的没做过。 这是不可能的。按规定,证据链不闭合,单方面口供是不能定罪的,稍有点司法常识都不会相信。 疑罪从无,警方必须拿出证据证明男方嫖娼。然而警方并没有证据,只有一份女方的口供,这并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 古时候都知道捉奸捉双,那个年代对名声看的那么重要都知道单方面口供有可能事实不清。明显证据不足,没有形成证据链。嫖娼必须有现行才行,单方口供容易造成错案。 刑事案件的证据必须指向唯一性的结果,本案只有女方证词和转账记录,完全证明不了只有嫖娼这个结果。 就是抓嫖娼还得抓现行呢?并且鉴定嫖娼证据需通过多类型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核心包括口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及证人证言等,不可能一句话的事! 嫖娼不是刑事犯罪,不适用使用刑具,手铐的规定,违反了相关警务人员使用刑具,枪支的管理规定,至于是否超出追诉期,要提供追诉期,六个月以内的违法证据,法律是严谨的,容不得半点马虎,维护法律尊严人人有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