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女子哭诉她的货车带改装近14万元,想卖车看病,结果车商连贷款加车才给7

福康说案例 2026-01-12 20:52:06

河南郑州,女子哭诉她的货车带改装近14万元,想卖车看病,结果车商连贷款加车才给7.2万。女子决定不卖车了,理由是当时车商说把5.8万贷款还了,再给7.2万的,结果对方把车开走,却不还贷款。所以,女子找车商往回要车,可车商让她赔偿7000元违约金,女子大哭,我给你造成啥损失了,你叫我赔?车商表示:车都拿去修了,你不想卖也行,按合同拿违约金。这下女子更崩溃了,结局让人意外。网友:不是谁哭谁有理。 据都市报道1月10号报道,师女士泪流满面的说:“现在我要把我车开走,我不卖了!他非得让我赔7000块钱违约金。” 然后,师女士扭头质问车行徐老板:“ 我不知道我都给你造成啥损失了,你非得叫我赔你7000块钱?” 徐老板情绪也很激动的表示,因为这事耽误的他一天,他都没有出去收车。 原来,师女士家里有一辆货车,然而她家里有老人生病,她的母亲是肾病,婆婆是脑梗,她自己心脏也不好,所以,她打算把车卖掉治病。 据师女士讲,她这台车带改装下来都将近14万块钱了,她只开了2个月,跑了不到2万公里。 她找到某二手车行卖车,师女士说一开始在微信上沟通,她说自己没钱还贷,对方说会把贷款给她还了,然后再给她7.2万。 自己就是听到这个价钱,她才把车开到二手车行。 之后,师女士稀里糊涂的和对方签了卖车合同。 结果却让她有些难以接受,二手车行只给她7.2万块钱,就把车开走了。 师女士哭着说:当时对方说签完合同就马上给我还贷款。 结果,我吃个饭回来,他就把车开走了,贷款也不还了,非叫我自己还。 他们连贷款带车,才给我7万块钱,俩月叫我赔6万块钱。 不过,师女士和车行签订的合同上,只约定了交易金额是7.2万,而且车辆要确保没有抵押、冻结、查封等情形,但没有约定由谁来还贷款。 但徐老板解释说,协议上写了,先预付5万,叫你先还贷款。 可师女士与他理论道,我车卖7万2,俩月相当于我赔6万,你叫我赔3万都行了,你这不是明摆着坑我吗? 徐老板气急反问,你买新车的时候,这车多少钱?这贷款你还也中,我还也中,但是包含在这7万2车价之中。 师女士一口咬定,签合同之前你没说包含在这7万2里面,要不我都不会签这个合同。 徐老板拿着协议证明,上面写的清清楚楚。同时,他也拿出和师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谈价钱时就是7万左右,后来师女士让加价,所以又加了2000块钱。 徐老板还说,新车开票价不上9万,我能掏这价,是市场行情价,黑纸白字你也同意了。 同时,徐老板还打了比方,我买宝马时花了56万,现在33万,咋弄? 对于这件事,徐老板说,你不想卖,我给你弄了一天了,咱们有合同有违约金。 说着,徐老板拿出合同。 合同中有一条约定: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之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车,若单方面反悔,应赔违约金10%。 然而,师女士说什么都不卖车了。 徐老板表示,该辆车因为在还贷款,签了合同,就拿去洗车修去了。 那问题来了,师女士不想卖车了,她可以要求车行退车吗? 师女士与车行签订了书面卖车合同,明确约定交易金额为7.2万元,且车辆无抵押、查封等情形。 《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合同自双方签字时成立并生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有人说,看懂了!新车9万,车主开了俩月,车商收购7.2万,车主自己还贷款,目前车主意思是车商掏7.2万还要把5万多的贷款还了,毕竟合同签了就按合同走,不是谁哭谁有理。 卖车最好拿着开的发票,比如:一年内的车,自己按照发票的金额往下落20%到25%,有贷款的肯定是原车主还,改装也是原车主的事,其实,卖车自己心里都有数,只是有些人装迷糊。 此事中,师女士称,车行在沟通时承诺“签完合同马上还贷款”,但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贷款责任归属,导致她误以为车行会代还贷款。 若师女士能提供证据,比如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明车行存在故意隐瞒或虚假承诺,例如未提及贷款需她自行偿还等,则可能构成欺诈或重大误解。 此时,师女士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若合同中未约定贷款责任归属,且车行无欺诈行为,师女士的“反悔”缺乏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师女士单方要求退车,属于拒绝履行合同,车行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7200元,并可主张实际损失(如洗车、修车费用)。 最后,师女士表示可以把修车的费用还给徐老板,但是希望对方把车还给自己,她愿意给徐老板3000块钱,车不卖了。 最终,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师女士向徐老板支付3000元,双方不再追求任何责任。 这件事算是结束了。 也提醒大家,签合同时一定要谨慎,仔细阅读条款,将要求都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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