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一男子到当地办事,不小心将价值2999元的手机丢了,更重要的是手机壳内还有他的身份证。男子无奈之下报警求助,警方通过调取监控发现,是一路人捡走了手机。对方虽然承认自己确实捡了手机,但当时自己喝醉了酒,又把手机弄丢了,男子认为对方捡到手机后没有保管好,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照价赔偿2999元,对方不认可,还不出庭应诉,法院这样判了! 覃某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捡到一部手机,本来也没想到要留下自用。 但当时因为喝醉了酒,随手就把手机扔到车筐里,根本不知道,啥时候又弄丢了。 结果被失主给告了,还要求他赔偿手机的原价,覃某觉得自己不是故意弄丢的手机,不应该赔。 事情是这样的,2024年7月13日晚上11点多,陆某从外地来南宁办事。 在某小区的便利店对面,将自己的手机遗失了。 手机是新买的,当时花了2999元,但让陆某非常着急的是,手机壳里有他的身份证。 身份证丢失后,他什么事儿都办不了了。 在没找到手机的第2天晚上,陆某报警求助。 警方通过调取小区监控,查看后发现,是覃某在路过时,捡走了陆某的手机。 当天,民警联系到覃某,让他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覃某当场承认了自己确实捡到一部手机。 但当时自己喝醉了酒,手机又丢了,怎么丢的,丢哪儿了完全不记得了。 不管怎么问,谭某就说手机确实丢了,后面的事他也说不清。 但陆某认为,覃某肯定是捡到手机后,看手机是新的,想昧着良心留下。 他又说手机又丢了,肯定是他不想还给自己才这么说的。 就算是他真弄丢了手机,那也是他保管不当,导致的手机再次遗失 不能他说丢了就丢了,所以他必须照价赔偿。 覃某也上了犟脾气:手机是我捡的,又不是我偷的。 再说,自己又不是故意弄丢你的手机,凭啥让我陪? 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谁也不让谁,一言不合 就吵了起来。 陆某因为自己的身份证丢失,他担心自己的身份证,被存心不良的人拿走后,用于干一些违法的事,而连累到自己。 2024年6月6日,覃某因无法归还陆某的手机,被起诉到法院。 陆某要求谭某赔偿手机的同等价值2999元。 但谭某对此不理不睬,反正我又没私自截留你的手机,怕什么? 覃某就连法院的传票也不接受。 而且在开庭时,他拒不到法庭应诉,也没有做书面答辩,被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也就是说,并不是你不到庭就没事了。 而且,就算覃某不到庭,依着法律,该判的判,该赔偿的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覃某在捡拾到陆某丢失的手机后,应该还给失主。 在找不到失主的情况下,覃某也应该将手机交到有关部门,比如,送到附近派出所,最起码也要妥善保管好。 但覃某在捡到手机后,不但没设法通知失主,而是随便将手机放在车头屉桶内,导致手机再次丢失。 因此,覃某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因为陆某丢失的手机刚买不久,还是新机,短时间内无贬值的可能。 对陆某要求对方,赔偿手机购买价2999元等额赔偿予以认可。 对此,有人认为,谭某就是个冤大头。 平白捡个手机,又不好好保管给弄丢了,自己本来啥也没得到,还要赔偿失主将近3000块钱。 其实覃某一点也不冤,捡到东西要还给失主,这是小朋友都懂的道理。 这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定义务。 所以,捡到任何物品,除了及时归还失主外,也要妥善保管好,以免受到法律的处罚。 《民法典》第314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覃某捡到手机后,根据法律规定,他负有返还失主,或送交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 覃某找不到失主,应将手机交给警方,而不是自行处理,违反了这一义务。 即使覃某主观上没有侵占意图,但未履行法定程序仍构成违法。 《民法典》第316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覃某在捡拾手机后,未采取合理措施保管,导致手机再次丢失,属于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有重大过失。 陆某丢失的手机为新购买的,基于“短时间内无贬值”的实际情况。 判决覃某全额赔偿,符合法律对财产损失的填补原则。 捡到东西后,不仅要归还,还要小心看管。 如果因自己疏忽导致物品损坏或丢失,可能需要赔钱。 拾得遗失物后,法律赋予拾得人返还、通知、妥善保管的义务。 违反义务导致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主观无恶意,未履行义务仍需承担法律后果。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谭某赔偿陆某手机费用2999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本案提醒:捡到物品后,应第一时间联系失主,或送交相关部门,并保留好交接凭证,避免因保管不当引发纠纷。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赵哥的法律观,明辨是非不上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