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小妾除了满足丈夫的生理需求和生孩子以外,还有另一个变态的作用,是后来有人无意间听长辈说漏嘴才知道的,说那时候小妾有时候是可以被“送出去”的,怎么说呢,像是一种交换。 在古代中国,纳妾制度从先秦时期就已存在,到唐宋明清逐步完善,形成一套严格的社会规范。小妾不同于正妻,她们的地位更接近于家庭附属品,常被视为满足男性需求的工具。历史资料显示,这种制度源于农业社会对劳动力与后代的需要,男性可以通过纳妾扩大家族血脉,同时显示财富与权力。 唐律中明确规定妾为贱流,子女继承权受限,这让她们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宋代文人笔记如《梦溪笔谈》偶尔提及妾被转手的情况,反映出她们缺乏自主权。清代社会中,这种实践更常见于富商与官员圈子,妾常作为社交资源使用。制度演变中,小妾数量与家庭经济挂钩,穷人难以负担,而富户则以此炫耀。 小妾的法律地位在历代律法中被明确贬低,唐律疏议将她们归入贱流范畴,与奴婢相近,无法享有正妻的权益。宋刑统进一步将妾与财产等同,允许丈夫随意处置,包括转赠他人。这类规定源于儒家三纲五常的思想,强调男性主导家庭事务。 历史记录显示,妾的子女虽可继承部分财产,但常受正妻子女排挤,导致家庭内部冲突频发。清代笔记如《清稗类钞》记载了多起妾被交换的事例,涉及债务清偿或人情往来。这样的地位让小妾在社会中难以获得尊重,她们的生活依赖丈夫好恶,一旦失去青睐,就可能面临被弃置的命运。明代地方志中也有类似描述,妾常被用于维系商业关系。 被“送出去”的实践在古代社会中并非罕见,尤其在官员与商人间流行,作为一种隐形交易方式。宋代苏轼在贬谪黄州期间,曾将一名小妾送给当地官员,以换取更好住所,这事见于他的书信记录。那名小妾后来怀孕,被新主人赶出,最终死于江边,尸体被渔民发现时已有六月胎儿。 苏轼在信中仅提天命难违,未表达悔意。这种交换常用于讨好上司或换取资源,如一匹马或一笔银子。清代盐商日记中提到,从苏州回扬州途中,投宿老友家,席后获赠一名十八岁妾室,精通琴棋书画,老友视之为新年礼,可随意退回。类似事例在《履园丛话》等笔记中屡见,显示这种行为在某些圈子被视为正常社交。 小妾被交换的例子还见于普通百姓家庭,清末山东一户农家欠地主三十两银子,无力偿还,便将十六岁女儿许为妾抵债。那姑娘在途中服毒自尽,尸体埋于村后乱葬岗。母亲曾劝说进地主家吃穿无忧,但未能阻止悲剧。这种抵债方式在地方志中多有记载,反映底层民众的经济困境。 另一例是民国初年北京一妓女,原为清末举人小妾,举人死后被正妻赶出,流落风尘。她对询问者说妾从来不是家人,这话道出制度的核心问题。历史中,小妾常被视为可交易物品,用于债务或关系维护,缺乏人权保障。皇帝有时也将低级宫妾赠给将军或外国领袖,作为奖赏或外交手段。 制度下小妾的命运多凄惨,被送出后在新家庭身份尴尬,既非正妻又非亲人,常遭排挤虐待。一旦原主去世,她们无依无靠,可能被再次转手,如会走路的嫁妆。清代笔记显示,许多小妾在新环境中难以适应,导致健康衰退或早逝。宋代事例中,苏轼送出的妾最终死于江边,凸显这种交换的残酷后果。法律上,唐宋律法视妾为财产,允许此类处置,这强化了男性的控制权。社会习俗中,这种行为有时被文人津津乐道,视为风雅事,但实际剥夺了女性的尊严。明代宫廷记录中,皇帝赠妾给功臣的事例频现,用于巩固忠诚。 纳妾制度的根基在于儒家思想,强调家族延续与男性权威,小妾作为补充手段被广泛接受。到清代,这种制度在民间与官场均盛行,妾常被用于商业或政治交易。历史资料如家谱记录显示,许多家庭通过交换妾来化解债务或换取职位提升。举例来说,清代一盐商将妾送友,换取信任与合作机会。类似实践在偏远地区持续较久,即使民国后仍存影子。1950年婚姻法废除纳妾,标志着法律层面的终结,但文化影响需时间消退。底层女性常因贫困被迫成为妾,交换时更无选择权。文人笔记中,这种事被淡化处理,仅作为闲谈出现。 小妾被送出的社会背景涉及经济压力与权力结构,北方大旱时,地主变现资产,女性成为筹码。1876年光绪二年灾情严重,妾被交换以求生存。历史中,这种行为不被视为不妥,在上层圈子甚至讲面子。清代官员间,送妾讨好上峰常见,用于换取调令或资源。宋代苏轼事例显示,文人亦参与其中,将妾视为可牺牲环节。法律文本明确妾的低位,这让交换合法化。家庭中,妾连丫鬟地位不如,前者供乐,后者干活。交换后,她们常面临更差待遇,无归路可言。地方志中,类似故事多被掩埋,仅从旧信件浮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