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花14.39万订购一辆深蓝L06,不料,提车当天,女子跟4s店签完

茂彦学法 2026-01-03 23:55:10

浙江杭州,女子花14.39万订购一辆深蓝L06,不料,提车当天,女子跟4s店签完购车协议后,去吃了一顿饭回来,发现车头处掉了一块皮。女子不乐意了,新买的车还没到手就变成事故车,要求4s店给她换一辆新车,可店家却以交付手续都办好了为由,拒绝换车,女子急了,找来媒体:所有文件我都没拿到手,钥匙也没碰过,是他们把车停在那让人蹭到的,最后4s店的说法让人意外。 彭女士是一名上班族,为了出行方便,她早就想买辆车了,但苦于囊中羞涩,所以一直没敢下手。 为了尽快能买到心仪的爱车,彭女士每个月省吃俭用,漂亮衣服和包包都靠边,一切以节俭为主。 一段时间后,她手里终于存下一定积蓄,足够首付一台车了。 彭女士看着银行卡里的余额,底气十足地走进4s店,选来选去,最终她选中了一辆深蓝L06,当天就订购了。 12月23日,彭女士满怀期待地走进4s店,本以为一切顺利,当天能提回她的爱车,谁料,接下来发生的事,让她郁闷不已。 当天,彭女士跟店员签了购车协议,并办理了贷款,最后还在店员的指导下购买了车险。 做完这一切后,彭女士不放心又绕着车子仔细检查一番,发现车子外观完好无损,另外还检查了车子的PDI。 办好这一切后,店员说要给彭女士办理一个临牌,让她等一下。 彭女士考虑到店员办这个临牌需要花一定时间,反正等着也没事干。 当时已经临近中午了,她就打算先吃个午饭,回来后店员也给她办好临牌了,就可以顺利取车了。 店员在彭女士离开后,就帮她把车开到店铺正门口停好,然后帮她去办临牌,等她回来就可以取车了。 当彭女士吃饱饭回到4s店的时候,她发现她的车子已经在店铺门口停好,彭女士拿出手机拍下车子想记录一下这开心的一刻。 可她拍好照后仔细一看,发现手机里的照片车子已经出现了掉漆,再对比之前那个完好无损的车子。 彭女士急了,赶紧跑到车子旁边查看,这一看让她着急不已吃饭前车子还好好的,怎么吃个饭回来,就被划伤了。 彭女士赶紧找到店员,店员一看,发现车头右前方车灯旁的确掉了一块皮。 之后他们通过调查监控发现,是另一位车主开车离去时不小心蹭到了彭女士的车子,店员报警后,通过民警调解,那位车主愿意赔偿一切损失。 虽然对方愿意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可彭女士却不乐意了,因为她买的是新车,而不是这种事故车。 彭女士认为,她和4s店的交付手续还没完成,钥匙也没到手,更何况是店员把车停在那的,她要求换新车合情合理。 可4s店却不愿意给她换,彭女士无奈找媒体求助,她带着记者来到4s店。 彭女士把情况告诉记者后,4s店店员却说,彭女士已经办理贷款、保险也已经生效,而且他们已经给她办了临牌,交付手续已经完成了,实在没办法给彭女士换新车。 不过4s店方承诺,他们会给彭女士一定的补偿,比如保养卷、油漆卷。 但彭女士依然坚持换车,目前双方还在协商中,未达成共识。 彭女士为了买车每个月省吃俭用,满怀欣喜来提车,没想到,最终竟是这样的遭遇。 新买的车,还没到手,就已经出事故,花钱买事故车,无论是谁心里都膈应。 彭女士要求换车,4s店店长却以交付手续已完成,车子已经是彭女士的车为由,简单敷衍了事,这样的做法实在太不负责任。    不过也有人说,买过车的人都知道,保险不生效,谁敢开出车店大门,店内手续基本已经搞定了,临牌到手,保险生效就可以开走了。 彭女士心理上接受不了,但事实就是这样,换做我多给点补偿,就是赚到了,高兴还来不及呢,车出了大门后小瓜小蹭后面常有的事。 那么,从法律角度,彭女士要求换车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根据《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本案中钥匙未交付、车辆仍由4S店控制,所有权未转移。 彭女士没有拿到钥匙,也未实际控制车辆,车辆一直由4S店停放、保管,处于店家控制之下。 彭女士也没有接收随车文件,未签署《新车交付确认单》等核心交接凭证,不符合汽车销售中“完整交付”的行业与法律惯例。 贷款、保险生效、临牌办理只是购车流程中的行政与金融环节,不能等同于车辆的实际交付与所有权转移;车辆登记仅为对抗第三人的公示要件,而非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因此,4s店的说法得不到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事故发生在4S店保管期间,依据第604条,风险由4S店承担,车辆掉皮的修复、贬值等损失均应由4S店自行承担,与彭女士无关 。 ​ 彭女士作为消费者,有权获得无瑕疵新车,4S店以“手续已办”为由拒绝换车,缺乏法律与事实支撑 。 ​ 而肇事车主的赔偿是4S店与第三方的法律关系,不能免除4S店对彭女士的合同义务 。 对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 关注@猫眼学法 品读案例故事,学习法律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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