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锦州,90岁养父离世,赵阿姨赶回老家办丧事,结果发现9个月前养父和38岁的保

梅姐说法 2026-01-01 06:53:12

辽宁锦州,90岁养父离世,赵阿姨赶回老家办丧事,结果发现9个月前养父和38岁的保姆结婚了,房子过户给了保姆的儿子,养父的3.9万丧葬费和抚恤金也被保姆的儿子领走了。更过分的是,养父还在一年前开了一份公证书,声明未收养子女,收费单上缴费人的名字,正是保姆的儿子! 据九派新闻等报道,赵阿姨的姨妈结婚多年没有孩子,经检查姨妈不能生育。 赵阿姨8岁时,被亲生父母过继给了姨夫姨妈当女儿,但是,当时双方并没有办收养手续。 几年前,养父养母身体越来越不好,赵阿姨就想找个靠得住的人照顾老两口。 后来,赵阿姨弟弟的岳父说,他认识一个当保姆的,名字叫郑某,是义县人。 于是,2020年8月,赵阿姨的养父母雇了郑某当保姆。 然而,郑某刚到家里半年,赵阿姨的养母就离世了。 2022年六月,赵阿姨突然收到老家传来的消息,说养父已经走了两天了。 赵阿姨赶紧从沈阳往家赶,同时心里也非常纳闷,出了这么大的事,保姆为什么没通知她? 赵阿姨到家后发现不对,原来,早在9个月前,郑某就和养父领了结婚证。 要知道,赵阿姨的养父当时已经90岁了,保姆才38岁,岁数差这么大的两个人能产生爱情吗?赵阿姨不信。 可郑某说,她是因为和老人产生了感情,才和他领证结婚。 郑某还说,因为两人岁数相差大,赵阿姨的养父为了表达诚意,将房子给了她的儿子,房子已经完成了过户。 赵阿姨还了解到,养父的丧葬补助和抚恤金等39000元,也被郑某的儿子领走了。 赵阿姨火冒三丈,显然,养父是被郑某控制了,结婚和过户房产,都是在郑某的控制下不得不为之。 郑某冷笑一声,啪的甩出一本结婚证,和一份公证书。 郑某说,自己已经和赵阿姨的养父领了结婚证,证件盖了钢戳,合法有效。 并且,早在赵阿姨养母离世两个月后,养父就已经在公证处做了公证,称他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收养子女。 赵阿姨气得牙直痒痒,拿起公证书一看,里面的收费单正是郑某的儿子签的字! 赵阿姨觉得,郑某母子早在一年前就开始布局了,也正是因为有这份公证书,郑某才可以越过自己,直接将养父的房子过户走! 因协商不成,赵阿姨起诉了保姆郑某。 赵阿姨提交了资料,证明自己确实是养父的养女,郑某手里的公证书是伪造的。 经过核实,公证处撤销了郑某手里的公证书。 随后,赵阿姨起诉民政部门,要求确认养父和郑某的婚姻无效,并要求郑某儿子退回房子和3.9万元抚恤金。 对此,郑某承认赵阿姨和养父之间的收养关系认定错误,但是她又提出,赵阿姨作为养女,却对养父不管不问,继承遗产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郑某还称,爱情不分年龄,自己和赵阿姨的养父是合法夫妻,作为妻子,她有权继承遗产。 赵阿姨气愤万分,称自己没搬去沈阳前,还专门和养父母住一个小区,方便照顾他们。 后来找了保姆,自己逢年过节也都会回去探望他们,根本不存在不赡养老人的情形。 那么,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 1、郑某为什么可以开出赵阿姨养父无收养子女的证明? 赵阿姨8岁时被亲生父母过继给姨夫姨妈当女儿,但当时未办理实质性的收养手续,所以,存档里查不到收养信息。 那么,这种情况下,赵阿姨和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赵阿姨自幼被过继给养父母,多年来周围亲友、群众都认可他们之间的养父女关系。 在养父母身体不好时,赵阿姨还积极为他们寻找保姆照顾生活,这些行为都表明,他们以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长期共同生活。 所以,即便没有办理法定收养手续,赵阿姨与养父母之间依然存在事实收养关系。 2、郑某和赵阿姨养父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可以撤销?她是否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郑某和赵阿姨的养父确实通过合法手续取得了结婚证,他们的婚姻登记手续确实有效。 但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郑某与赵阿姨的养父虽然存在婚姻关系,但她与养父年龄差距巨大,照顾养父时间较短,并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公证书,试图排除赵阿姨的继承权。 这些行为都表明郑某的动机不纯,并非基于对养父的感情和照顾而结婚。因此,在分配遗产时,不应简单地依据婚姻关系赋予她与赵阿姨同等的继承权。 最终,赵阿姨被判按份继承案涉房屋的八分之五份额,郑某按份继承案涉房屋的八分之三份额。 房子归赵阿姨所有,郑某的份额折合现金15万,由赵阿姨支付给郑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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