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消费类案件系列(二):电子商务经营者标价错误的重大误解认定网络消费已成为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今天,我想从一个具体的案例,谈一谈如何认定因电子商务经营者标价错误引起的重大误解。2024年10月,消费者陈某通过A公司微信小程序购买了高级水管20件,并支付货款278元及运费。然而此后,A公司并未发货,因为A公司与陈某核对订单时发现,双方对商品价格产生了重大误解:A公司未在商品销售页面设置每件商品的销售单位,其主张页面所示13.90元单价对应的实为“每米”价格,而非消费者实际支付的每件长为50米的水管单价,因此合同应被撤销。消费者陈某则坚持要求A公司按照其所购买的数量进行发货,双方多次沟通未果,遂诉至法院。这起买卖合同纠纷的核心在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标价错误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被认定为重大误解?接下来,我将和大家探讨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合同成立效力与重大误解撤销权的博弈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这意味着,当消费者在平台成功提交订单并支付款项时,其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已经成立,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那商家为何还能“砍单”呢?其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商家据此主张,其标出错误标价的行为,并非真实意愿的表达,而是属于重大误解,因此有权申请撤销已经成立的合同。这就产生了矛盾:一方面,为维护交易安全与市场秩序,法律强调合同严守原则,保护消费者的信赖利益;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商家的真实意思表示,避免其因非故意的重大错误而承受显失公平的损失。司法实践的任务,就是在具体案例中,平衡这两方面的利益,作出符合公平原则与市场交易规则的裁判。重大误解的司法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可见,司法认定重大误解的条件相对较高,至少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产生了错误认识,既包括内容错误,也包括表示错误,标错价格即属于表示错误。二是错误认识具有重大性,重大性并不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为构成要件,而采用“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认定标准,这样才能够将该误解的影响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重大性时,应以“通常理解”为标准,即应按照社会一般人的认识水平来认定,而不是按照行为人的认识水平来认定。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主张基于重大误解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标价错误构成重大误解的多元考量因素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参考典型案例,法院在认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标价错误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时,需秉持全面审查原则,综合考量以下核心因素,避免单一化、片面化判断:第一,价格差额是否达到异常的程度,具体而言就是指按照社会一般人的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标价错误,商家是否会以该价格卖出商品。以营利为目的是商业行为的基本原则,如果错误行为影响商业主体营利的目的性,甚至可能产生亏损,则根据商业伦理,应当认定为商业行为人一般不会作出不利于自身的意思表示,该种影响合同订立意思表示的误解,不应认定为商业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二,商家的过错程度,即是否存在明显过失或故意。法律虽未排除因过失产生误解的可能性,但是倘若商家的过失等同于放任错误发生,其撤销权的行使可能会受到限制。例如,商家在大型促销活动前未进行充分测试,对平台促销规则的理解和风险预判存在误解,而导致大面积标价错误,此时法院更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合理期待。第三,商家在发现错误后是否及时采取了措施,例如下架商品或联系消费者沟通等。商家发出收到订单并确认合同成立的通知后,再以价格标注错误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法院经查明认为不属于重大误解的,对其抗辩不予支持。第四,从结果角度进行衡量,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将导致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严重失衡、违背商业活动的营利本质和公平原则。需要强调的是,在当前电子商务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客观上存在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将“低价促销引流”作为常规商业模式的情形,这些商家通过低于成本价的定价吸引流量、积累口碑、提升店铺排名,后续再调整经营策略。因此,法院在判断时,还需结合交易订单数量、总金额、店铺规模、经营模式等因素综合考量,不可仅凭单笔订单的盈亏状态即认定误解具有“重大性”。现在,让我们回到陈某与A公司的纠纷中,A公司提供的进货发票及支付凭证显示,高级水管每米单价约为8.58元。而经折算,陈某所购高级水管每米单价为0.28元。陈某支出的对价显著低于进货成本。结合A公司多次告知陈某页面设置错误并协商退款补偿之事实,可见A公司在小程序中所标销售单位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陈某在几日内多次下单购买水管,案涉水管每米交易价低于成本价近30倍,如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陈某与A公司之间利益严重失衡。综上,法院最终认定A公司的标价错误构成重大误解,支持了其撤销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合同撤销后的责任承担即便法院认定商家构成重大误解、支持合同撤销,也绝不意味着商家可以毫无责任地一撤了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并且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据此,商家必须退还消费者支付的全部款项;同时,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例如消费者为履行与第三人的转售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或因案涉合同撤销导致转售合同无法履行而需承担的违约责任等。总言之,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深刻认识到,重大误解撤销权有很高的行使门槛,而非其规避自身过错的工具。故应建立健全的价格审核与发布流程,从源头上减少错误。在发现标价错误后第一时间下架商品,并且主动、诚恳地与已下单的消费者说明情况、退款并提供补偿,争取协商解决。而消费者在面对远低于市场常规认知的定价时,则应多一份理性思考,避免过度投入或产生不切实际的预期,同时也可以妥善保存商品页面截图、订单详情、支付凭证、与客服的沟通记录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来源:上海二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