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磐石,21岁男子因参加升学宴在表姐家中留宿,次日起床进入表姐房间打算与表姐告

律安说法 2025-12-26 18:38:06

吉林磐石,21岁男子因参加升学宴在表姐家中留宿,次日起床进入表姐房间打算与表姐告别时,看到表姐正在睡觉,全身上下仅穿了一个胸罩,起了歪心思,欲与表姐发生关系。过程中,男子的表姐被惊醒,当即反抗,并一脚将男子踹到床下,而后报警。男子悲剧了,事后,赔偿了表姐10万元,还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据悉,女子潘某与21岁男子迟某系表姐弟关系。 2025年7月27日,迟某因为参加别人的升学宴,玩得太晚,便联系潘某,想在潘某家中留宿。 潘某也没多想欣然同意。 哪曾想,次日早晨7点许,迟某起床后打算离开时,便进入潘某所在的主卧打算与潘某道别。 结果看到潘某还在呼呼大睡,全身上下仅穿了一个胸罩,便起了歪心思,欲趁潘某熟睡之机与潘某发生关系。 随后,脱掉自己衣服侧躺于潘某身后,使用自己的下体摩擦潘某的下体。 过程中,潘某被惊醒。 潘某羞怒不已,当即反抗,并用脚将迟某踹至床下,迟某这才罢手。 虽然是表姐弟关系,事后,潘某也没有惯着迟某,选择报警。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 这里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这里的“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而这里的“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其中,利用妇女熟睡之机,就是常见的一种。 具体到本案,迟某潘某的违背妇女意志,欲趁潘某熟睡之机与潘某发生关系,毋庸置疑已经构成犯罪。 也正是因此,潘某报警后,警方便将迟某抓获。 迟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选择认罪认罚。 迟某所犯的罪,属于公诉案件,虽然取得潘某的谅解,不能免责,但是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 为了给迟某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迟某的家人代迟某赔偿了潘某10万元,最终才取得了潘某的谅解。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迟某所涉嫌的犯罪中,根据受害女性的年龄不同,既遂的认定标准也不一样。如果受害女性是未满14周岁的少女,则采用较为严格的“接触说”,而如果受害妇女已满14周岁,则采用较为宽松的“插入说”。 同时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具体到本案,迟某的情况不属于犯罪既遂,系在着实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潘某反抗)而未能得逞的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加之迟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还可对其从轻处罚;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以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法院最终决定对迟某适用缓刑,判处迟某犯强奸罪,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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