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喝酒惹的祸!河南周口,一22岁男子和朋友在一起聚餐喝酒,结束后,几人又来到河边继续喝。在此过程中,男子失足落水身亡。事后,男子家属认为3名朋友和河道管理单位都有责任,就一纸诉状告上法院,向他们索赔370000余元。法院:“男子本人需负主责。” 8月12日晚,22岁男子高某约了朱、王、李三个朋友,在当地一家饭店小聚。 几人点了两件啤酒,足足24瓶,推杯换盏间,气氛越聊越热络,直到饭局散场,桌上还剩3瓶没喝完。 饭局结束后,朱某就先一步回了家,可高某、王某和李某觉得意犹未尽,便拎着剩下的3瓶啤酒,直奔附近的河边,打算继续痛饮。 三人就这么在宁静的河边继续喝酒聊天。 可谁曾想,聊着聊着,王某和李某突然发现身边的高某不见了踪影! 两人赶紧四处寻找,最后在河面上看到了高某挣扎的身影。 王某见状,立刻下水施救,但未能成功,等消防员来到现场,并将高某打捞上岸后,高某已经没了生命迹象。 一条年轻的生命就此消逝,不禁让人感到惋惜。 痛失爱子的高某父母更是悲痛不已。 他们认为,当晚和儿子一起喝酒的三人,以及河流管理段单位均对儿子的死亡负有无可推卸的责任。 于是,高某的父母一并将上述主体告上了法院,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37万余元。 对此,有网友说,“酒是高某自己喝的,喝醉了自己来到河边,没人拿刀赶着他,凭什么出了事让其他人负责?河道管理单位又有哪门子的责任?” 的确,从大家朴素的观点来看,高某自己喝醉了酒出事,不能把责任怪到别人头上。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事却并没有那么简单。 1、对于同桌喝酒的人而言,互相之间负有安全注意义务。 这是因为共同饮酒的行为,本身创设出了一个可能发生危险的场景。 毕竟,酒精会麻痹人的神经、削弱人的判断力和行动力,让饮酒者对危险的感知变迟钝。 这种情况下,同桌的人就多了一份“看顾”的责任,比如说饮酒时,不劝酒。看到对方醉酒后,进行照顾、送医或拨打电话联系其家人等。 如果没尽到该义务,进而导致醉酒者出事,同饮者就需要对此担责。 本案中,朱某在高某已醉酒的情况下,未施以援手,反而直接回家,未尽到上述义务,应承担责任。 而王、李二人,在高某醉酒后,不仅未劝阻其去河边,还一起与之喝酒。 在来到河边后,也未对高某的危险行为进行提醒、劝阻等,亦需承担比朱某更重的责任。 2、河道管理单位无责任。 河道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堤防、加固水利工程等。 涉事河段作为开放式河道,无法阻止普通人进入,河道管理单位也没有义务面面俱到,做到全流域监管。 所以不能苛责其为这次意外负责。 3、高某本人要负主要责任。 事发时,高某已22岁,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高某知晓自己的酒量,也能预见醉酒后来到河边所面临的风险。 但高某偏偏放任自己的行为,致使悲剧发生,其本人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朱某承担5%的责任为宜,即向高某家属赔偿46000余元;王、李二人则各自承担10%的责任,即各自赔偿93000余元。 高某自行承担75%的责任;河流管理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场酒局,毁掉一个家庭,还让昔日的好友对簿公堂,这样的悲剧实在太让人痛心。 当然,高某的例子也在提醒大家:亲朋好友相聚,饮酒无可厚非,但一定要适量饮酒,做到莫劝酒,看到他人醉酒及时伸出援手。 只有这样,才是对他人对自己负责,也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意外发生。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