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重于泰山,事故重在事先防范。对于班主任的判罚于法有据!犯罪嫌疑人对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主观上都是一种过失,主观上都不希望出现安全事故,但却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能够避免的过失而造成了事故发生。不论是学校实际控制人徐向阳,还是全面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的校长李宇,以及三年级班主任、兼任305男生宿舍宿管老师的贾霞,他们的主观上应该都不希望事故发生。但他们三人却都在明知砚山铺英才学校的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的情况下,放仍自流,心存侥幸。既不采取措施整改,也不及时报告,最终造成失火,导致13名小学生死亡,4名小学生受伤(重伤1人、轻微伤3人)。他们的行为都已经构成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有些人认为箱火灾报警器没电、消防栓无水,责任都在于实际控制人和校长,与班主任贾霞无关,而且班主任贾霞(兼宿管)发现火灾后一直在想办法通知领导、疏散孩子,基本上把能做的都做了。所以贾霞不应该被判刑。而应该把贾霞的刑期应该把刑期都算到校长跟学校控制人头上。这种观点看似有道理,实则毫无道理,而且遗祸无穷!人命关天!对于教育设施存在的危险,不论是出于学生们的生命健康安危的考虑,还是出于他作为教师的职业要求来考虑,作为班主任(兼宿管)的贾霞都有责任和义务学校的安全问题进进行反馈和或举报。而不是将安全隐患视而不见,甚至对宿舍学生严重超员的情况不闻不问不坚持。也没有完全履行管理责任,没发现火灾报警器没电、消防栓无水等危险情况,更未发现涉事学生携带打火机入校。他在火灾发生后组织了救援并上报了领导,但没能有效组织宿舍内的学生疏散逃生,导致悲剧发生。这并不是要把责任推给贾霞,而是因为贾霞作为现场最直接的管理人员,对现场安全负有最直接的责任。换个角度来看,如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且在现场的贾霞都不能坚决落实管理责任,排除现有的安全隐患。那么,不在场的那些校长、控制人又怎么能切实确保孩子们的安全。13个鲜活的生命就因为他们的不负责任而失去,13个家庭也因为他们的麻痹大意而破碎。学校控制人、校长的刑事责任必不可少,班主任(兼宿管)的贾霞的刑事责任也不可少!纵观全案,对班主任(兼宿管员)贾霞的判罚是根据其具体的职责身份、明确的失职行为以及造成的特别严重后果,按照在主客观一致的原则上,依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对包含她在内的三人还附加了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教学相关的职业处罚,更加明确地表明了司法机关对校园安全领域玩忽职守“零容忍”的态度,以及“谁主管、谁负责” 的追责原则。前车后师,但愿从事教育和教师职业的人,都能引以为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