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城,万安和秦琪结婚后因工作两地分居,孩子出生后,秦琪发现万安和其他女性暧昧

梅姐说法 2025-12-25 12:52:18

新疆塔城,万安和秦琪结婚后因工作两地分居,孩子出生后,秦琪发现万安和其他女性暧昧,二人开始分居。万安贷款28万买了辆32.5万的车,登记在自己名下自己使用,秦琪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万安同意离婚,却要求她承担28万车贷,秦琪拒绝,二人协商不成对簿公堂。一审二审都驳回了万安的诉求。万安在婚姻里不忠诚,还擅自买车,竟然想让妻子背债,哪有这样的道理! (来源:维度新闻、浪涨新闻、光明网) 秦琪(化名)和万安(化名)当初也是自由恋爱,婚后因为工作原因,两人不得不两地分居,聚少离多。孩子出生后,秦琪无意间发现万安与其他女性暧昧不清。 秦琪又气又伤心,质问万安,万安却支支吾吾,态度含糊。这件事成了两人关系的转折点,之后他们便开始分居生活,感情也变得岌岌可危。 2024年5月,万安不知出于什么考虑,没有和秦琪商量,就擅自决定贷款28万买了一辆价值32.5万的车。从选车到办理贷款手续,再到最后提车,整个过程秦琪都毫不知情。 车买回来后,直接登记在万安个人名下,也一直是万安自己在使用。他每天开着车上下班,周末还会开车出去游玩,生活过得似乎很惬意。 秦琪得知万安买车的事后,心里很不是滋味。她觉得两人虽然还没离婚,但感情已经出现裂痕,而且分居期间各自经济独立,万安这种擅自做主的行为太不尊重她了。 2025年3月,秦琪经过深思熟虑,觉得这段婚姻已经无法继续维持下去,于是向万安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万安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他提出了一个让秦琪无法接受的要求。 万安认为,自己贷款买的那辆车,虽然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毕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的,所以要求秦琪承担一半的车贷,也就是14万。 秦琪觉得这辆车自己根本就没想买,从买车到使用,自己都没有参与过。车登记在万安名下,也一直是万安在使用,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自己凭什么要承担车贷。 秦琪坚决拒绝了万安的要求,她认为这完全是万安的个人债务,与自己无关。万安却不依不饶,坚持要让秦琪分担车贷,双方为此争论不休,谁也不肯让步。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万安竟然一纸诉状将秦琪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秦琪承担14万的车贷。 秦琪觉得万安这种行为太过分了,自己在这段婚姻里已经受了足够的伤害,现在还要被无端牵扯进债务纠纷中。 万安声称虽然车是自己在使用,但买车是为了提升家庭的生活品质,而且贷款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所以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秦琪强调了自己从始至终都没有参与买车的任何环节,对贷款一事也不知情,更没有在贷款合同上签字或事后追认。 秦琪还指出,这辆车买后一直是万安个人使用,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比如接送孩子、家庭出行等,所以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万安在分居期间,未与秦琪商量,擅自以个人名义贷款28万买车,且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并独自使用。 这并非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买车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秦琪既未在贷款文件上签字,也未事后追认该债务,车辆也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 因此,从法律层面严格界定,该车贷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万安要求秦琪承担车贷缺乏法律依据。 分居期间,夫妻双方在经济上往往处于相对独立的状态,虽然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但各自的经济行为和财产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独立性。 在分居期间,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进行大额消费或负债,尤其是像买车这种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行为,不能简单地将其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为分居本身就意味着夫妻双方在生活上已经产生了较大的分离,各自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不再紧密关联。 万安在分居期间买车并贷款,其债务的产生与秦琪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秦琪也没有从买车行为中获得任何利益。 所以,从分居期间财产及债务的特殊情况来看,万安要求秦琪承担车贷也是不合理的。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万安贷款买车时没有与秦琪商量,秦琪没有在贷款合同上签字,事后也没有进行追认。 而且车辆登记在万安个人名下,一直由万安个人使用,没有证据表明该车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 因此,法院认定这28万车贷属于万安的个人债务,秦琪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最终,一审判决: 驳回万安的诉讼请求后,万安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了原判,再次驳回了万安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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