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男子手机丢失,一打电话关机,第2天终于打通,是一女子接的,男子说去取,给她100块,不料,女子张口要400元,理由是她们4个人捡到的,100块钱每人分几十块不合算。男子为了难,自己买手机才花1800元,给400酬金太多了,可没想到,女子干脆不接男子电话了… 12月20号下午,洪先生不小心把自己的手机弄丢了,等他发现后赶紧找个电话给自己丢的手机打了过去,可是,关机了!他预感到事情不妙…… 手机丢了后,洪先生用另一部手机用后台账号定位,数据显示在昆明市五华区某处。 然而,丢失的手机一直打不通,吴先生也猜到大概率被人捡走了,他只好频繁给自己的那个手机打电话。 其实,洪先生着急啊,这部手机买了没多久,花了1800块钱,钱不多,但是,手机里存了大量的个人的资料非常重要。 他从丢手机后一直打到了第二天晚上,就在他快要失去希望的时候,手机终于打通了。 接电话的是一位女子,洪先生赶紧说明情况,手机是自己不小心遗失的,里面有很多自己的资料,如果女子在附近或者是哪里,他愿意自己去取手机,这事非常感谢她,愿意给她100块钱辛苦费。 然而,就在洪先生以为对方会痛快归还呢,接下来,女子一句话让他惊讶不已,想不到人怎么可以这么贪心? 女子在电话里说,给100块钱是不能还给他手机的,因为她们是4个人捡到的手机,100块钱一个人才能分到二三十块钱,这可不行,所以,洪先生要给酬金得给400块钱。 洪先生一听头就大了,手机是他三个月前买的,总共才花了1800元,女子张口就要400元,这属实有点太多了,他无法接受。 洪先生和捡到手机的女子对于酬金没有谈拢,对酬金到底给多少,双方都有自己的想法。 而接下来,女子索性不接洪先生电话了。 这让洪先生非常苦恼,这手机对自己很重要,女子捡到了不应该归还吗,再说自己也说了给她100块钱酬金了,如今,她干脆不接电话了,那手机也拿不回来了,该怎么办呢? 因为这件事,洪先生找了记者,然而,当记者给女子打电话时,却一直没人接听。 洪先生很是苦恼,手机才1800,他难道真的要支付对方400元酬金吗?这样合适吗? 有人说,哥们,你这100块钱好大啊,给的有点少了。400块钱不算讹人了,可以给,毕竟手机里的资料很重要,不然也要不回来了。 还有人说,给100元也行了,捡到手机就该归还失主,拾金不昧,不能捡到人家的东西后就狮子大开口。 还有网友分享,“八九年前我丢了,一个清洁工捡到,她没说什么,我主动给了100元钱。” “我的手机被一个老奶奶捡到,1千块钱的手机,给了300拿回来,手机不值钱,主要是里面娃娃的照片记录值钱。” 最后,洪先生表示他会和女子继续协商,商量一个双方都满意的方案。 那么,问题来了,捡到手机的女子向洪先生索要400元酬金是否合理呢?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从法律层面来讲,女子捡到洪先生的手机,负有返还的义务,这是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要求。 对于洪先生主动提出给予 100 元辛苦费,这属于洪先生自愿给予的酬谢,女子可以接受。 而女子要求 400 元酬金,这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向拾得人支付的费用仅限于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比如,女子捡到洪先生的手机后,为了保管手机或者送还手机产生的合理通讯费、交通费等。 然而,女子以 4 人捡到手机为由索要 400 元,这并非必要费用范畴,且洪先生最初并未承诺如此高额酬金,所以洪先生没有必须支付 400 元酬金的义务。 另外,女子捡到洪先生的手机后,未归还给洪先生,而是试图通过索要高额酬金来获取利益,这构成了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虽然,洪先生主动提出给予女子100元作为酬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女子有权要求更高的酬金。 女子以“4个人捡到的手机”为由要求400元酬金,缺乏法律依据,且超出了合理范围。 洪先生没有义务支付这笔高额酬金。 洪先生作为手机的合法所有者,有权要求女子返还手机。如果女子拒不归还,洪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子返还手机并赔偿损失。 如果女子以此为由拒绝归还手机,还涉嫌侵占遗失物。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此事中,女子索要400元酬金未果,一直拒绝归还手机时。 洪先生首先可以尝试与女子再次沟通,明确告知其拒不归还手机属于违法行为,要求其归还。 如果沟通无果,洪先生可以报警。同时,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女子侵犯其物权为由,要求女子返还手机。 你觉得洪先生该给这400块钱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