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17岁女孩邀请17岁男友同游,并让男友住在自己家。女孩跟男友商量好分房睡,男友以为女孩腼腆,就留在女孩房中并与其发生关系,事后女孩报警称男友性侵。男友母亲声称没有采取暴力手段,且在拘留期间女孩还发信息说好想男友,法院判决引发热议。 在2024年7月,17岁的小董和17岁的丽丽相识,短暂的接触后,两个人对彼此颇有好感,就朝着谈恋爱的方向在相处。 17岁正是爱情荷尔蒙最旺盛的年纪,7月份又是盛夏时节,在炎热的天气和热烈的感情催化下,小董和丽丽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正式成为了男女朋友。 虽然确定了关系,但是总是通过网络和电话沟通感情总是觉得少了点什么,于是两个人相约见一面,也算是在一起后的约会旅游了。 但是旅游地点的选择却让两个人犯了难,小董在许昌,丽丽在郑州,距离还可以,但丽丽不太愿意舟车劳顿,破坏心情,所以就只能是小董到郑州找丽丽。 两个人约定好8月初见面,彼此都很憧憬见面后的感觉,心里满是期待。 很快就到了约定的时间,小董如约抵达郑州见丽丽,丽丽看到朝思暮想的小董,终于按耐不住内心的激动,两个人激动的抱在了一起。 白天两个人逛街吃饭看电影,玩儿的很开心,但是随着夜幕降临,小董到底住在哪成了一个问题。 就在小董不知道该怎么办的时候,丽丽主动提出邀约小董到家里住。丽丽家屋子多,小董来了之后可以和丽丽分房睡,这样能节省住宿的费用。 小董跟着丽丽来到丽丽在郑州的家,一进门丽丽就拉着小董来到自己的卧室参观,跟小董讲一些小时候的事情,畅谈心事。 不知不觉中就到了深夜,丽丽让小董回到自己的房里睡觉,小董看到丽丽有点脸红的样子,觉得丽丽就是腼腆不好意思留他才这么说,于是就赖在丽丽的卧室不走。 孤男寡女同处一室,小董和丽丽突破了底线,发生了关系。 等第二天醒过来后,丽丽才反应过来前一夜发生的一切,她不知道该怎样和家里人交代,而且她也不知道这样算不算吃亏。 但是丽丽知道一点,她和小董发生的一切并不是她想要的,于是就以被小董性侵为由报了警,警方很快就将小董控制住并带回了派出所。 因为都是未成年人,所以警方很快通知了小董的母亲前来了解情况。 小董的母亲见到儿子后,从儿子口中得知的信息和丽丽所述的情况有偏差,而且小董的母亲还拿出一个强有力的证据,准备在法庭上拿出来做证。 没过多久,小董就以强奸罪为由被提起公诉,法庭上的丽丽是这样解释当天发生的一切的: 丽丽表示两个人是男女朋友的关系,也是约定好要见面旅游,住在丽丽家里也是丽丽主动邀约的,目的是为了节省一部分的开销,毕竟都没什么钱。 来到丽丽家之后,丽丽就已经和小董商讨好了两个人要分房睡,小董也是答应了的。 但是丽丽在让小董回自己房间睡的时候,小董却赖在丽丽的房间里不走,丽丽也不好意思撵走小董,然后小董就与丽丽发生了关系。 丽丽表示并没有同意与小董发生关系,自己是不情愿的,但是孤男寡女同处一室,丽丽胆子又小,心里害怕才没有强硬的拒绝。 在小董离开后,丽丽才选择了报警,希望法院能够帮助她,惩戒小董。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小董的母亲在法庭上强调2个疑点: 首先,小董并不存在暴力的手段与丽丽发生关系,所以不认可小董触犯了强奸罪。 小董曾和母亲详细描述过当天发生的经过,与丽丽描述的情况几乎一致。 但是小董没有离开丽丽的房间,是觉得丽丽是女孩子不好意思说让小董留下,才让小董去自己的房间睡,小董是看出来了丽丽的弦外之音才留在了丽丽的房间内。 小董留在丽丽房间后,丽丽也没有强行将小董赶走,而且小董在与丽丽发生关系的时候,双方都是自愿的,小董并没有暴力强迫的行为,所以不存在性侵或者强奸行为。 其次,小董母亲拿出丽丽在小董拘留期间发送的信息,信息上写着:好想你。 小董母亲认为,丽丽与小董本就是男女朋友关系,而且丽丽对小董是有感情的,不存在强迫发生关系的情况,不认可小董触犯了强奸罪。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小董虽然应丽丽邀约到家中同住,但并不表示同意性行为,认定小董强奸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 小董不服,已经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