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这条规定,说白了就是给那些在单位干了大半辈子、眼看快退休的老同志,一个稳稳当当干到退休的法律保障。你想想,一个人在同一个事业单位,勤勤恳恳干了十年以上,年纪也到了离法定退休就差不到十年的光景,这时候他最想要啥?不就是个安稳嘛,不想再折腾,也不想临了出啥岔子,能顺顺当当把职业旅程走完。这条规定,就是回应这种最朴素的诉求。 “应当订立”这四个字,是关键。这不是“可以”,是“必须”。只要员工符合条件(干满10年+距退休不足10年)并且自己提出来,单位就没得选,必须跟他签这份一直管到退休的合同。这就等于给这些老员工吃了一颗“定心丸”,避免了单位在最后几年,可能出于各种考虑(比如觉得你年纪大、效率可能不如年轻人,或者想换血等等),不再跟你续约,让你临退休前失业,那可就太坑人了。这是法律在保护劳动者的职业终点稳定。 不过,咱也得把话看全。这条保护的是“提出订立”合同的员工。要是员工自己没提,或者有其他想法(比如想提前内退,或者有别的去处),那单位也没必要非得追着签。它保障的是一种“请求权”,主动权在符合条件的员工手里。另外,签了“聘用至退休的合同”,也不等于就是“铁饭碗”砸不烂了。如果在合同期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出了别的幺蛾子,该解除合同还是能解除的。法律保的是你安心工作的权利,不是保你躺平混日子的资格。 总的来看,这条规定挺人性化,符合咱们“老有所安”的传统观念。它在事业单位这个相对稳定的体系里,给那些奉献了足够长时间的老员工,在职业生涯的最后冲刺阶段,提供了一个防波堤,让他们能少些后顾之忧,把经验和能量继续贡献出来,然后体面、安稳地过渡到退休生活。算是制度里的一份温情吧。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晒出你的相册里最好看的一张照片 事业单位退休金 事业单位编 事业单位 事业编制
